为了切实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充分发扬职工互助互济精神,坚持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地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因病住院造成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特制定“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本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在职职工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可通过本单位工会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由单位工会或单位代理本单位职工统一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在本计划实施之前,原已参加了《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在保险期限未结束之前,不能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采取团体形式参加,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单位或上级工会统一为其职工办理参加本计划手续,并负责向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职工知晓、理解本计划。
第三条 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其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在20人(含 20人)以下的,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100%;20-500人(含500人)的,最低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加本计划的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 会费
第四条 本计划会费为每人110元,须在参加本计划时一次性交清,参加本计划后不予退回。本计划每名职工在一个保障期限内只能参加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第五条 本计划会费由入会职工单位汇总后,以单位名义统一向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缴纳。
第六条 被保障人缴纳的会费用于所有参与职工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本会将对成功参加本计划的单位工会或单位开具“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三章 保障期限
第七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自本会审核同意参加本计划,新参加本计划的生效时间以向本会成功提交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申请后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若本会初审通过后15天内未缴纳相应会费至本会,此次申请将自动作废。届时如需参加本计划,需重新提交申请。保障期满继续参加本计划应在保障期满前30天内缴纳会费。本计划非保证续期,在职工申请继续参加本计划时,如果本会对本计划进行了调整,则按照调整之后的计划收取会费和提供保障。
第八条 参加本计划单位在保障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参加本计划手续。
第九条 初次参加本计划须执行30天免责期,免责期从保障期限起始时间算起。保障期满前30天至保障期满后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免责期,且保障期限续接上一个保障期;保障期满后未能在15天内完成续期参加本计划手续的视为初次参加本计划,将重新执行30天的免责期。原已参加了《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在保险期满前30天至保险期满后15天内完成参加本计划手续的单位,不执行免责期,且保障期限续接上一个保险期。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以出院证上的入院时间及出院时间为起止)所产生的本次医疗费用,凡符合当地最新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且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标准并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报销待遇的,本会承担按规定项目和一定比例以住院时间先后顺序支付两次住院互助金的责任,其支付的项目和比例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一个保障期内首次住院支付个人负担的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的80%,第二次住院支付起付标准的40%。
(二)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自付:在一个保障期内首次住院支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内,按统筹基金报销后剩余比例费用的60%,第二次住院支付上述范围的40%。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领取的互助金(包括起付标准和比例自付两部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0 元。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若治疗未结束,在被
保障人保障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领取互助金次数(即两次)且未达到领取互助金15000元限额的条件下,可以按该次治疗期间保障期内的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计算领取互助金。保障期满续期参加本计划的,若保障期的保障责任未终止,则分别按两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不重复计算,并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次数;若前一个保障期的保障责任已终止,则只能按后一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标准计算,领取互助金。一个保障期限可以申领两次互助金,首次申领报销视为本保障期的第一次住院申领,一旦申领成功,本保障期之前的所有住院费用视为自动放弃,本会不再承担报销责任。
第十二条 原已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职工,保险期满时,若一次治疗未结束,但在保险期满后15天内参加了本计划,则分别按各自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和各自标准领取互助金,不重复计算,并分别计算领取互助金次数。
第十三条 被保障人连续在一个医院住院且中途没有办理入(出)或转院手续,但期间进行多次连续医疗保险结算的,此次住院治疗视为一次。被保障人进行住院治疗且办理多次入(出)院手续或办理转院手续的,则视为多次住院,只能按时间先后顺序受理两次住院互助金申领。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任意条件,当期保障责任终止:
(一)本计划保障期满;
(二)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待遇达到一个保障期限的规定次数(两次);
(三)一个保障期限内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达到限额15000元;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
(一)被保障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四)被保障人在免责期内和免责期前患病入院的(无论出院时间是否超过免责期);
(五)有伪造或篡改病史、结算凭证等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住院和各种治疗费用;
(七)特殊疾病门诊(含门诊慢性病);
(八)被保障人不能提供医保局(或医保局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结算单或其他规定证明材料的;
(九)申报时限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之日起超过90天的;
(十)变动工作单位后未接续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一)被保障人保障期满时,治疗未结束且未续期参加本计划的,超出保障期的治疗天数与总治疗天数的比例医疗费用;
(十二)未纳入医保范围内的自费项目;
(十三)不属于本计划保障待遇范围的。
第六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支付
第十六条 被保障人的互助金申请,应在医保局或医院开出结算单之日起90天内进行申报(逾期本会不再受理被保障人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所需提交的资料为:
(一)经被保障人单位工会或单位盖章的《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住院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二)被保障人的身份证;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局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保险结算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出院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等)原件;
(四)被保障人的银行卡(需被保障人提供正确银行卡号及其开户网点);
(五)本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章 相关文件制度
第十七条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范和管理的意见》(总工发[2018]28号):“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各级工会开展活动要在全民医保的整体框架下,加强与政府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会帮扶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保障状况、职工队伍规模科学开展活动。坚持适度补偿原则,合理设计保障项目,发挥补充保障作用,防止出现保 障不足或过度补偿。”
(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保障期限内,被保障人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报本会备案,并在本地或异地(本省内)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计划仍然有效。对变更工作单位至异地(本省内)的,按变更后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范围、标准等)执行。
第十九条 本计划实施期间,本会可根据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起付标准、医疗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项目及最高支付限额等)的变化,对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比例或会费标准等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计划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2004年3月18日四川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实施“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的通知》(川工发[2004]19号)中的《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同时废止。2020年10月1日前参加《四川省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未到期的在职职工,保障待遇按原计划执行,2020年10月1日起的续期,直接续期本计划,不设免责期。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解释权为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
第二十二条 释 义
免责期:指被保障人初次参加本计划时,在本计划生效之日起至30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的期间,即使发生患病住院,被保障人也不能申领互助金,这段时期称为免责期。
起付标准(俗称“门槛费”):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的起付线,个人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费用)达到此“起付线”时,医疗保险才开始支付,在“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