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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1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纪委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纪委会议。

第三条  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拟订解决党组织和党员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拟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其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协助同级党委、行政加强党风、政风、作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研究拟订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

(五)研究拟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和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的实施方案;

(六)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

(七)讨论决定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问题的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或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建议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八)讨论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控告、举报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九)讨论作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员因违纪违规而责令停职检查的决定;

(十)审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下级纪律检查组织的请示;

(十一)讨论决定纪委自身建设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纪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督促督办议定事项落实。

第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党员权利和奖惩等事项,应经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会议议题涉及参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下级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纪委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九条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纪委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纪委会议。

第三条  纪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拟订解决党组织和党员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

(二)研究拟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及其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协助同级党委、行政加强党风、政风、作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方案;

(四)研究拟订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和措施;

(五)研究拟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和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的实施方案;

(六)讨论制定贯彻执行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

(七)讨论决定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问题的立案审查,决定或取消或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建议决定或取消对案件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八)讨论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控告、举报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九)讨论作出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员因违纪违规而责令停职检查的决定;

(十)审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重大问题线索和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下级纪律检查组织的请示;

(十一)讨论决定纪委自身建设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纪委会议议题由纪委委员提出,纪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纪委会议的准备工作和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督促督办议定事项落实。

第六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党员权利和奖惩等事项,应经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会议议题涉及参会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下级组织不得擅自改变纪委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九条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