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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出现6种情形“下”、27类情形调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02

四川日报网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熊润频 林凌)出现“问责追究调整”等六种情形,领导干部将“下”;“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等27种类型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我省明确了领导干部“下”的六种情形,包括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以及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等组织调整方式。其中,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四种。

《实施办法》重点细化了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的具体标准。按照省委“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要求,针对全省在整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开展“庸懒散浮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对应中央规定内容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明确27种类型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其中,问责追究调整有15种情形,主要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落实党委(党组)相关工作责任制不力;落实中央、省委重大部署和中心工作不力;法治观念淡薄;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违反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有关明确规定应当问责的;抓作风建设不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整治选人用人突出问题不力;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等。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有12种情形,任现职调整有12种情形,主要包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观念淡薄;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品行不端,私欲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等。

省委提出,要依规有序调整干部,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于干部问责程序,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按照提出初步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集体讨论决定、任职信息公开五项程序进行。对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程序,要按照提出启动建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六项程序进行。

按照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被调整干部的教育管理机制。要做好思想工作,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不定期与被调整干部谈心谈话,交流思想、点透问题、指明方向,解除思想包袱。要加强教育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跟踪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状况,对能力不足的强化培训提能,对存在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醒教育,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无理取闹的严肃批评和处理。要积极发挥作用,根据被调整干部的实际情况,妥善做好工作安排,注重引导其在专项任务、临时岗位中继续发挥作用,对表现优秀或者成绩突出的,可以依规重新任用,对表现仍然较差的,可以再次进行组织调整。

《实施办法》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要明确责任主体,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配合责任。要强化分析研判,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纳入选人用人“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两个跨越”、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提供坚强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