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师范类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建立面向产出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机制,确保整个课程体系能够满足认证要求,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基本理念。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三条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师范教育系具体落实对师范类各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依据各专业二级认证标准要求,师范教育系成立以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专业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开展师范类专业课程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评价依据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近3年的毕业达成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第六条 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七条 评价责任人
师范教育系主任为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责任人,负责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同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相关工作可在培养方案执行期内不定期进行。
第九条 评价方法
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十条 评价内容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行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
2.课程设置需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中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的要求,且各类课程所占比例符合标准要求。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1)课程支撑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适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
(2)重点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应有高支撑的课程,该课程应当对该毕业要求项下的指标点形成系统支持或高度关联。重点支撑课程应体现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的作用。
(3)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支撑任务矩阵,每门课程都有高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将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指标点,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合理匹配。
4.企业行业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
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企业行业专家有实质性参与,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5.合理性评价改进措施
将近三年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标准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
(1)课程教学标准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体现课程对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的要求。
(2)课程教学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
(1)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
(2)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符合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1)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或素质的达成情况。
(2)课程考核方式符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3)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都有针对课程目标的评分标准,及格标准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4.课程教学标准修订合理性评价
(1)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任务分配为修订的依据,同时参考近三年学生成绩分析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2)修订内容对促进课程目标达成关系有合理的描述。
(3)课程教学标准的修订由学生、同行专家、用人单位专家参与,征求各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用于课程教学标准修订合理性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及应用
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是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标准修订提供依据。各专业根据审议后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落实整改,作为下一轮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共课程教学标准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统筹、相关系部(院)公共课程教研室具体负责,包括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和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第十三条 各专业在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过程中形成的文档,包括评价实施办法、评价过程性材料、评价报告、整改材料等由各系部(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