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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图书 馆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依 据《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 号) ,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育职能和 信息服务职能,为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 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三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实行科学管理,不断 提高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满足读者的需要,为学 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

第二章  借阅管理

第四条 读者持本人有效证件刷卡后,通过图书馆门禁系统 进入馆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凡因转借、代 借、丢失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证持有人负责。

第五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须保持安静,举止文明,行为得 体,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图书馆普通中外文图书为外借图书。古籍书、库藏 本、样本书、复本较少的参考工具书、现刊、过刊、报纸等,只限馆内查阅。

第七条 借阅册数与期限

为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读者借阅图书册数及期限均作限定:教职工借阅册数为 4 册,借阅期限为 60 天。学生借阅册数为 2 册,借阅期限为 30 天。读者在借期内均可续借 1 次,续期为 30 天,读者到借还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

逾期不续借或不归还者,取消借阅资格,待办理续借或归还手续后方可恢复其借阅资格。

第八条 图书馆所有外借图书均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可以就 室阅览,亦可外借。读者选书时,要注意保持图书排架顺序,每 人每次限取图书一册,阅后及时放回原处或书桌上,以免乱架。 选好欲借图书,办理借阅手续后方能将书带出馆外。

第九条 读者应爱护馆藏图书文献,严禁圈点、批注、拆散、 剪裁、污损、撕页,违者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损坏书籍归图书 馆所有。

第十条 读者在借书时要仔细核对所借图书与图书管理系统 的借阅信息是否一致,检查所借图书是否完好。若发现书中有污 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交由工作人员处理。 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由借书人负责。

第十一条 读者应按时归还图书,所借图书在寒暑假期内到 期者,可在假期结束后的 7 日内归还;读者所借图书在法定节假 日内到期者,应在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归还。在上述期限内归还 者均不作超期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注销其借阅权 限。教职工办理调出、退休手续时,须归还全部所借图书;以部 门负责人名义办理集体借阅手续者,在办理调出、退休手续时,须到图书馆办理转借手续或归还部门所借全部图书。待完成上述手续后,学校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调出、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读者若遗失所借图书,应立即向图书馆声明,并 限期寻找。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应以同版本图书赔偿。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本图书时,需按规定标准赔偿,赔偿均按照书刊的现行价格的倍数计算:

1.普通书籍按 2 倍赔偿;

2.工具书、馆藏单本书、贵重书籍、特藏书籍按 8 倍赔偿;

3.两册以上多卷书,如遗失其中一册或一册以上者,则按整套书价的 2 倍赔偿。

第十四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 自将书籍携出监测仪以外 者,一律视为窃书。对窃书者要在馆内通报批评,通知其所在院 部或单位,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建议依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 并取消借阅资格一年, 同时按照遗失图书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以班级或课题组为单位,借阅需集中使用且数量 较大的专用图书,本馆采用分配限制的服务方法集体借阅。

1.借阅方法:集体借阅由指导教师提出用书清单和所需册数,并将使用图书的学生班级或课题组人员名单交至图书馆,经调配后由教师指定的借书人填卡集体借出。

2.还书方法:由学生班级或课题组集体归还。若有丢失损坏,由集体承担责任。

3.注意事项:除个人借书应注意的事项外,还应注意集体借书要有专人管理,以免丢失、损坏。

第十六条 对教学、科研、学习上急需而图书馆又暂时借空 的图书,本馆可实行预约借书。读者可填写预约登记单,以便书到后及时通知。预约图书原则上只为读者保留两天。

第三章 阅览管理

第十七条 阅览区文献资料只限室内阅览,一律不外借。未 经允许,不得将文献资料携出监测仪之外。

第十八条 读者应爱护文献资料。严禁圈点、批注、污损、撕页,违者视损坏程度予以赔偿,对文献资料撕页者,视情况予 以加倍赔偿。

第十九条 请读者悉心爱护阅览区设施,如因违章操作而损坏设施,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保持室内干净整洁,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和 乱扔纸屑、杂物,勿将饮料食品带进室内。

第二十一条 自觉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请将手机关闭 或调至振动。

第二十二条 电子阅览室为读者提供电子文献及网络信息资 源的阅览、检索、扫描服务。电子阅览室读者在使用互联网时必 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反动 言论及不健康的内容,不得上网访问不健康及非法网站,一经发 现,将上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阅览室读者应在工作人员指定的机位上操 作,不得随意更换座位。电子阅览室计算机的使用实行“一人一 机 ”,严禁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计算机的正常运行,电子阅览室读者不 得随意开关设备电源,删改、增添计算机内所存信息;严禁私自 拆、接计算机及其插件;严禁使用自带软件、光盘。在使用计算 机鼠标、键盘、耳机时,应予以爱护。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个人网络账号或学校统一账号提供给非 授权用户使用本校电子资源,严禁将所获得的文献批量提供给非 授权用户,严禁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商业牟利。

第二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请服从管理人员指挥。

第四章  首问责任制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强化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深化“ 以 读者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图书 馆推行首问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首问责任制是由首问责任人为读者、来宾提供 服务或解答问题所推行的一种责任制度。凡读者、来宾来馆或通 过信件、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接触到的图书馆第一位工作人 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有应必果 ”,不得以“不知道 ”、“不清楚 ”之类的词语搪塞读 者和来宾,更不得不理不睬。

第二十九条 首问责任人应以主动热情的态度, 了解读者、 来宾的需求,解答或解决读者、来宾的问题。凡属首问责任人自 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解决或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指引到相应的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对读者反映的问题需领导研 究或报上级审批解决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并约定办理和答复的 时间。

第三十条 凡受理的重要、重大事项,首问责任人必须做好 首问记录。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来信来电来访留言人的姓名、 性别及单位(住址)、询问、办理、反映的事由,以及首问责任 人承办方式和办理结果等。

第三十一条 凡遇紧急情况、突发性事件,首问责任人要果 断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不得延误,以免造成事态的扩大。

第三十二条 首问责任人凡因推诿、 回避责任而没有完成首 问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首问责任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的责任。履行首问职责成绩突出、读者满意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积极接受馆内 业务培训,进一步熟悉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收藏情况和馆内各业务 岗位服务内容、服务程序、质量要求等,确保首责任制顺利实施。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认真贯彻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有 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五管 ”要害部门的要求, 做好“五防 ”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图书馆正常的工作 秩序,确保图书馆财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成立安全防范工作领小组,建立健全安 全防范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结合图书馆实 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经常对工作人员和读者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提 高大家的安全防范和警惕意识。

第三十七条 馆内要认真贯彻执行防火、防盗、防破坏及其 他事故安全防范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图书馆工作人员都有责任 关心安全防范工作,任何人有权制止有损安全的倾向和行为,并与之作斗争。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苗头,应及时处理并向馆领导 汇报。

第三十八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要了解全馆消防器材的存放地 点、使用方法、控制电源的地点,要做到“ 四懂四会 ”。

第三十九条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 守,要注意出入人员,如发现可疑者,应立即检查其身份证件并 及时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关大门,清场闭馆时,要仔细检 查门窗、水电,确保安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节假日要 严格注意进馆人员,加强巡逻检查。

第四十条 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要交接清楚。值班人员应在闭馆后,对 全馆进行检查,以确保图书馆的夜间安全。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下班时应认真检查门窗、水电和各 种电器是否关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馆内的钥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配制和借用。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现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好移交手 续。

第四十三条 安全使用电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确保 用电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对全馆的安全防范工作要 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到防患于未然。凡逢重大节假日,须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 及时向学校报告,请学校协助清除隐患。

第四十五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入馆, 严 禁在馆内吸烟或用火,一旦发生事故, 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将在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 带,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加强图书馆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任何部门和 个人使用网络系统时,应遵守计算机网络安全法规。不得利用计 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