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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金额为:一等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根据贫困生认定档次(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和国家下拨经费确定助学金档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操行优秀;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和名额指标由教育厅每年9月将名额指标下达给学院,学院再按各系(部)贫困生数据库将指标下达给各系(部)。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系(部)资助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并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向资助管理办公室提供初审名单及申请材料;

(四)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

(五)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评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将审定名单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和国家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拨到学院账户后,将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除追回国家助学金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