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项目组,下同)根据上级审计部门或学校审计处对学校经济活动依法依规审计(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所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提出的审计建议,对审计发现问题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学校层面的审计整改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须经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组组长或主持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问题涉及到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落实整改。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的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对提出的审计建议认真研究,将整改任务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部门、科室或个人,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履行审计整改责任;涉及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按此要求履行相关整改责任。
审计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审计整改工作的目标;
( 二)根据情况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组;
(三)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落实和任务分工;
(四)审计整改工作的时间安排;
(五)审计整改的工作要求;
(六)其他审计整改有关事项。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整改联动机制,共同会商审计整改重要事项、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疑难问题等,研究解决措施,有效推进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应列入被审计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学校审计处下发的审计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形成整改任务清单。要分类整改,严格在审计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立行立改问题,一般应于60日内完成整改;分阶段整改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整改计划,一般应于1年内完成整改;持续整改问题要制定分年推进计划,一般应于5年内整改到位。被审计单位按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及已采取的整改措施(须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原因(可视情况附证明材料);
(四)后续整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
(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工作进行动态闭环管理。对已经整改落实的,审计处予以对账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或未整改的,监督部门将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直至问题销号。
第十条 学校建立审计整改监督协同机制。审计处统筹协调审计整改监督事宜,其他监督部门应予以支持,做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监督共同实施。
审计整改督查的方法包括:听取被督查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汇报,查阅审计整改资料,个别谈话,检查实际整改情况及其他督查方法。
第十一条 促进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审计整改结果查摆自身问题,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学校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的相关要求运用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将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不重视审计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经审计督促后仍不整改的,按照相关程序报告学校, 由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