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工会办,团委,妇联: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一届党委第7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8月21日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同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称信访人;向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规由学校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帮扶救助相结合”“诉讼、仲裁等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为民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组织落实、归口管理部门推动、责任部门(单位)具体办理的信访工作格局,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办公室的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定期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第五条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考评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校级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的信访工作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由党政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学校信访接待以及协调、落实和督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贯彻上级信访工作政策的实施意见,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接受信访咨询。
(二)受理信访事项,向校内各部门(单位)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校内各部门(单位)具体办理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三)处理上级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五)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的日常管理和学校领导定期接待师生群众来访安排;负责省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四川省高校理政平台等事项办理。
(七)按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所属人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办理党政办公室交办的具体信访事项。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门(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学校报送重大、紧急或突发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四)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五)办理重大信访事项应及时与党政办公室会商,向有关领导汇报、请示,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和校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的唯一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党政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信访秩序,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反映学校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人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离开信访接待场所,食宿、往返等费用自理。
党政办公室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认真接待处理师生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二)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三)党政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属于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四)由党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理报告;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解决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4.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5.已经上级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省信访信息系统的。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接到信访事项后,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学校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以及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申诉求决类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按程序送领导审批后交党政办公室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来信管理。对各类实名信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微信等),按要求进行登记并上传学校OA系统,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来访管理。信访人直接反映问题的,接访人员做好信访人陈述记录(必要时应让信访人签字确认),整理后按要求进行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三)来电管理。信访人通过电话反映问题的,接听人员做好信访人陈述记录(必要时经信访人同意后录音),整理后按要求进行登记并上传学校OA系统,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上级转办、学校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管理。党政办公室对信访问题进行登记并上传学校OA系统,提出处理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五)省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交办的工单、四川省高校理政平台的留言事项,党政办公室进行登记并上传学校OA系统,提出办理意见,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六)复核管理。如信访人请求进行复核而且理由充足的,进行登记,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批示,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信访件,应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程序向学校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学校按规定配合做好复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办结后,应给予信访人负责的答复,重要的书面答复应按发文程序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办理程序,与具体承办部门沟通后,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及时反馈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日常工作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二十三条 信访档案按“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管理,案结卷成,一案一档,每年6月之前对上年办结的信访材料规范整理后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登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并责令改正,重要问题向学校报告。因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师生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师生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师生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对反映违纪违规、失职失责等问题和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信访件直接转给被举报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信访事项,不得泄露内部酝酿讨论处理信访问题的信息;
(二)对于重大问题信访材料,应按机要件办理;
(三)信访工作文件、信访登记簿、调查报告等应妥善保管,不得扩散或遗失。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七)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八)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九)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十)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打击报复信访人;
(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