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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问题线索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1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问题线索管理,确保违纪违规问题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2013〕6号)和《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按规上报、调查核实、跟踪督办、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问题线索应纳入学校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一)在信访、举报、控告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二)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党政领导批办的问题线索;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

(五)执法执纪机关或其他部门(单位)移送的问题线索;

(六)社会舆论和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承担问题线索管理主体责任,确定专人对纪检监察问题线索进行管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建立问题线索登记处理台账簿;

(二)对问题线索进行整理并登记;

(三)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

(四)提出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定;

(五)保管问题线索及其调查核实等材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是问题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本部门(单位)、党总支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将相关佐证材料在 3 个工作日内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人员接到问题线索后,应逐件录入《问题线索登记簿》,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体研判制度,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保密工作的要求,由纪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问题线索研判小组,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是否向上报告及其处置方式。

第九条下列问题线索必须向党委报告:

(一)省管领导人员的问题线索;

(二)市管领导人员的问题线索;

(三)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的问题线索;

(四)中层副职管理人员(含七级职员)的问题线索;

(五)八级职员和教研室主任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人员比较重大的问题线索。

对于前3项问题线索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于后3项问题线索比较重大的也应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条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标准分类处置,其处置方式标准如下:

(一)对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基本不具备可查性的一类线索作为谈话函询类处理,可由有关当事人向组织如实作出说明或承诺,如果再有新的反映且有可查性时,一旦查实,则从重或加重处分;

(二)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一类线索作为初步核实类处理,可采取侧面了解、被反映人作出情况说明、同所在部门(单位)、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交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的线索;

(三)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一类线索作为暂存待查类处理;

(四)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线索作为予以了结类处理。

第十一条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问题线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交办、转办的问题线索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掌握问题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三条在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受理、移交、接收、保管问题线索的;

(二)拖延、扣压、搁置、瞒报、漏报、改报或擅自处理已经掌握的或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线索的;

(三)干扰、阻碍上报问题线索的;

(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问题提供线索材料的;

(六)对线索材料和调查核实材料保管不当,造成遗失或毁损的;

(七)对上级部门(单位)转办、交办的问题线索未按规定调查核实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立案调查的问题线索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核实内容的;

(九)有其他违背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问题线索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