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常态化的意见》(川纪发〔2015〕3号)、《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川教工委〔2016〕10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的通知》(川教厅办函〔2014〕66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校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应按照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常态化要求,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八个聚焦”和“四个当天”制度,着力解决作风不实问题,重点解决庸懒散浮拖,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师德师风,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
第二章 纠正“四风”问题
第四条 改进学风、文风、会风,切实解决“文山会海”等问题,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没有实际作用的会议、活动和文件。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上重点报道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内涵建设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重点报道一线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活动,多报道反映师生关心的内容和推动工作的举措,不报道校级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内容。
第六条 节俭办公经费,建立固定资产最低年限使用制度,禁止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
第七条 禁止奢侈浪费;禁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禁止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严禁在招生录取、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财产租赁、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工作中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利益。
第九条 严禁巧立名目乱发钱物或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庆之机变相向教职工发放钱物等;严禁“吃空饷”“旷工饷”“病假饷”“多头饷”“冒名饷”等。
第十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占用公共资源,违规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或借机敛财;禁止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卷、支付凭证等,不得以课题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咨询等名义违规收取报酬。
第十二条 严禁借出差(含开会、培训、考察、调研、招商、开展群团活动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三条 严禁在招生录取、考试(面试)、鉴定、成绩核算、推优入党、评先选优、奖学金助学金评审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钱物;严禁在推荐学生从事广告宣传、艺术表演、勤工俭学、社会实践、顶岗实习等活动中获取不当利益;严禁借教育教学名义向学生推销书刊、学习生活用品、保险等并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严禁对学生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十五条 严禁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严禁发生弄虚作假或隐瞒问题不报行为:
(一)干部推荐、选拔和考察、考核、奖惩、鉴定、推优入党、党员发展、评先选优、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定、学生成绩核算等工作;
(二)申请书、履历表、鉴定表、职称晋升申报表、值班加班申报表、证明信函、个人事项报告、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学历文凭、经费报销凭证、请假凭证等材料;
(三)行使信访、举报、控告等行为。
第三章 坚持“八个聚焦”
第十七条 聚焦“创新”抓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规范行政行为,坚持问题导向,务实从简,重心下移,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工作质量效益不高、办事不讲规则等问题,着力纠正“为官不为”“走读”,当“太平官”“逍遥官”等问题。
第十八条 聚焦“和谐”抓队伍,信任而不放任,严格而不苛刻,恳请而不乞求,从严要求与从实关爱相结合,表扬激励与查处惩戒相结合,教育引导转观念,督管督教转作风,培训提高强能力,着力完善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聚焦“当天”抓作风,强化督促检查,着力纠正庸懒散浮拖、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
第二十条 聚焦“讲台”抓教风,践行“厚德博学,爱生敬业”的教风,遵循“四个立足”搞科研、服从安排搞服务的履职要求,严谨执教,坚守师德底线。
第二十一条 聚焦“课堂”抓学风,加强课堂组织,严肃课堂秩序,教育学生铭记“诚信自强,笃学精业”之校训,践行“乐学上进,善用擅技”之学风。
第二十二条 聚焦“真实”抓兼课,“双肩挑”人员兼课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不随意调课,不挤占专任教师绩效。
第二十三条 聚焦“主业”抓兼职,禁止方位不辨,角色不分,“主副”倒置、推诿“主业”、拖欠“主业”、敷衍“主业”行为;禁止排“人情课”腾时段、随意调课换时段而在校外兼职兼薪行为;禁止弄虚作假“套取”休假、纠正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聚焦“求实”抓执行,坚持“一岗双责”,领导带头,上下联动,“捆绑”推进;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从严执纪,逗硬奖惩。
第四章 坚持“四个当天”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担责作为,第一时间行动,当天进入实质性办理状态,并按规定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切实做到“四个当天”:
(一)日常工作,务必做到当天事当天毕,案无积卷、事不过夜;
(二)师生办事,务必做到当天接当天处,首问负责、限时办结;
(三)上级交办,务必做到当天领当天动,重在执行、及时回复;
(四)同级协作,务必做到当天应当天办,不推不诿、快速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较突出的问题,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条件不完全具备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完全不具备条件的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五章 严守公务活动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公务活动应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原则,严格遵守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境)和公务出差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必要的公务接待实行对等原则;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校内食堂就餐,禁止公款私请和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台账。
第二十九条 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禁止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从严控制公务车使用范围,优先满足校领导、存取现金、取送试卷和机要文件、重要接待及处理紧急情况用车,禁止公车私用;公务车实行定点停放,统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运行费用开支,严格规范和控制临时租用车。
党政办公室按规定建立公务用车台账。
第三十条 严格实行公款出国(境)计划管理,教职工公款出国(境)应经党委会议研究审定,按外事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安排临时出访。
科技合作处按规定建立公务出国(境)台账。
第三十一条 严格公务出差管理,建立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出差费用报销规定,不得超标准住宿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第六章 严明上班纪律和会议纪律
第三十二条 校级领导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因公因私离开眉山城区应在OA系统中报备,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外出报备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规定提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书面报告,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上班、上课纪律:
(一)上班、上课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因工作性质和特点需提前上班、延迟下班或错时上班的,由部门(单位)提出建议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按规定作息时间提前到达工作岗位(授课教室或实验实训场所)做好准备,按时开展工作。
(三)教育教学人员进入课堂应衣冠整洁,除教学设备操作需要外应站立讲课,严格规范管理课堂秩序,禁止在上课、监考期间接打电话、随意离开教室或实验实训场所。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严禁任何人散布违背政治纪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和淫秽内容。
(五)坐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得上网游戏、聊天、炒股、看影视,不得窜岗闲聊、随处闲逛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会议(含活动,下同)纪律:
(一)部门(教学单位)会议服从学校会议、小会议服从大会议。
(二)参加校级领导主持的各类会议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三)参加会议人员应通过OA系统进行回执,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提前半小时亲自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得到批准后再通过OA系统回执。
(四)不得迟到、早退或请人代会,因紧急事务需提前离会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五)通讯工具调为静音、振动或关闭,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浏览新闻或玩手机。
(六)保持良好形象,坐姿端正,不得在会场内打瞌睡、交头接耳、开小会、看书报、随意走动、吸烟和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七)认真听讲,尽可能做好记录,有发言要求时积极发言。
(八)参加涉密会议一律不准带手机、录音笔、摄影机等电子设备入场。
(九)有着装要求的严格按要求着装。
第三十五条 除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教师节表彰、军训动员、节庆日活动、文娱晚会等全校性重大活动外,部门(单位)的重要会议(活动)一般安排只分管领导出席。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级各类会议一律不摆放鲜花、水果和食品,不铺设红地毯,减少背板和条幅使用。
第七章 强化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校级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八级职员和教研室主任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负有监督管理和督查督办责任,党政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分别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四)学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重点工作或突击性工作、重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学校各类重要会议(党委会议、党委专题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长专题会议、纪委会议、教代会会议、学校领导组织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等)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各类投诉、来信、来访、举报、控告事项办理情况;
(七)解决“四风”问题、落实“四个当天”制度、治理庸懒散浮拖、推进校风建设等工作落实情况;
(八)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招生录取、项目建设、物质采购、资产管理、招投标、签订和履行合同等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情况;
(十)工作错位、越位、缺位,各自为政或闹不团结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师生员工反映较突出的问题;
(十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个人利益至上,不顾及学校大局和利益等问题;
(十二)较大的教学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问题;
(十三)党员不按照《党章》履行党员义务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
(十四)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自我监督责任不落实,应该发现问题而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报告、及时处置等问题;
(十五)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或隐瞒问题不报等问题;
(十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电话询问、函询、查看现场、调阅资料(含图片、声像资料)、个别约谈、座谈访问、书面报告、明查暗访、项目审计等方式。
第四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视不同情况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对问题线索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章 严肃执纪问责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责党总支(下属党支部)、职能部门(下属科室)和教学单位(下属教研室):
(一)集体决策失误或组织指挥失当,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内部自身监督管理不到位,违规违纪问题发生较多的;
(三)预防和处置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案件查处不力的;
(四)集体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银胆被问责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责个人:
(一)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以及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宣传纪律、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规定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精神的;
(三)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校风建设和正风肃纪等有关规定的;
(四)不遵守上班纪律和会议(活动)纪律,不落实 “八个聚焦”和“四个当天”制度,存在庸懒散浮拖问题,工作效能低下的;
(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失职、失责、失误行为或被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批评的;
(六)对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事项未及时有效落实到位的;
(七)对舆论披露或投诉、举报、控告问题查证属实的;
(八)对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瞒报、缓报、漏报、虚报的;
(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
(十)监督管理工作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一)其他应当被问责的。
第四十三条 执纪问责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对责任组织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二)对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违纪处分或尚处于调查核实阶段的,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停职检查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低聘和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并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责任组织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在1个年度内不得确定为先进集体,责任人受到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停职检查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在1个年度(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任用、晋升职务(职称)或确定为先进个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四个当天”制度实施办法》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