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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技师学院学生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学制、修业期限、培养方案、课程考核、成绩记载、重修、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有责任、权利、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信箱、学生代表提案、学生代表座谈会、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须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许可范围内,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可邀请校外人员到校举办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但须经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参加课外活动,课外活动应业余开展、有组织地进行,必须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学校为经济有困难且思想品德表现好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推荐参加市、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评先选优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对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相应的选拔和公示等制度,选拔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遵循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应形成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应采取适当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的其它处分,给予受处分学生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解除处分等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有关申诉、复议与答复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