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外包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包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外包服务的质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规范管理的意见》(川教〔2015〕36号)和《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于以下外包服务项目:
(一)安全保卫项目;
(二)卫生保洁项目;
(三)水电保障与维修维护项目;
(四)学生公寓管理项目;
(五)食堂基本餐加工售卖项目;
(六)食堂特色餐等类似项目;
(七)医疗和预防保健项目;
(八)其他外包服务项目。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外包服务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制度。
凡已明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采购;凡未明确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参照政府相关采购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四条 外包服务项目根据项目特点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等,或按照财政部门批复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五条 供应商应是具备承接外包服务项目资质的法人单位。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外包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条款必须响应招投标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项目地点和方式、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履行期限、中标价格、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保证金、服务标准、质量监督和考核、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条 外包服务项目合同期限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外包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前,应将合同文本送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把关。
第九条 每个外包服务项目都应交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合同的履约管理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并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外包业务项目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包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记录,定期分析服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定期同外包服务项目企业沟通,着力提升外包服务管理的水平和效益。
第十三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每周至少进行1次服务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外包服务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全程参与监督检查1次。
第十四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包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外包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收集相关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外包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每月对外包服务项目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评议和考核,如考核认为外包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扣减服务费用,及时函告外包服务企业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对1年内例行监督考核累计3次不合格或满意度测评低于60分的服务项目,应终止合同,并要求外包服务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外包服务企业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落实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按期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如应对员工管理不善造成本校名誉损害或其他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外包服务企业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