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保卫部(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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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在校期间提高政治素质和国防观念,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国防教育工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目标,根据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二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三条 参加军训是大学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的具体要求。凡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全日制专科生必须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且军事训练课不少于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军事训练科目:

(一)身体有严重残疾的;

(二)有严重生理缺陷的;

(三)因病住院或出院后身体未痊愈并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参加军训的;

(五) 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五条 申请减、免军事训练科目的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附带医院证明、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辅导员签署审查意见;

(三)系(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

(四)保卫处审批。

第六条 根据军事技能训练《大纲》要求,主要进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第七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是学生军事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军事课总成绩的比例为40%。考试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该成绩是学生升学、毕业和高校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而又未参加军训的,由保卫处统一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集中补训。

凡无故不参加军训的,其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九条 参训学生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如发生违纪行为,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院对军训期间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表彰。表彰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发给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等。

第三章 军事理论课教学

第十一条 军事理论课作为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已纳入学院总体教学计划。每生不少于36学时,考试成绩将载入本人档案,占军事课总成绩的60%。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军事课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根据学院实际,军事理论课以讲座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讲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

第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成绩考核严格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学院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征兵工作布置、宣传发动、体检、政治审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大学生。

第十七条 报名与体检:

(一)报名条件:以当年征兵要求的条件为准。

(二)报名程序:

1、学生到所在系(部)报名;

2、系(部)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签注考察意见后报征兵工作办公室;

3、征兵工作办公室初审;

4、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征兵主管部门。

(三)体检:保卫处按报名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体检名额,组织报名学生进行初步体检,确定上报体检的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政治审查:

(一)应征学生在本学院就读期间政治审查程序:

1、学生所在系(部)对应征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

2、征兵工作办公室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

3、征兵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对应征学生进行综合审查;

4、系(部)、征兵工作办公室和征兵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分别将初审、复审和综合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相应栏目中;

5、本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填写对应征学生的意见。

(二)应征学生入本校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审查程序:

1、本学院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通过信函向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调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2、本学院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第十九条 应征学生入伍交接工作程序:

(一)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和系(部)做好送兵前的准备工作;

(二)通知应征入伍学生家长,做好接待工作;

(三)陪同接兵部队官兵走访应征入伍学生及家庭,做好慰问工作;

(四)召开应征入伍学生欢送会,宣布优待政策和奖罚规定,激励他们建功立业;

(五)负责与接兵部队官兵办理应征入伍学生交接工作;

(六)征兵办公室、学生所在系(部)和辅导员应经常与服役学生及其服役部队保持沟通联系,关心应征入伍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对应征入伍学生的优待政策和奖励规定:

(一)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前,教务处尽可能安排入伍学生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记录成绩(对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按所在班级的平均成绩确定本学期相关课程成绩);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者,学院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

(二)优待安置政策:批准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三)退役后的复学安排:入伍后所学专业撤销的,学院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升本的,在同等条件下可协调相关学校优先录取。

(四)复学后酌情减免学费: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可由学院负责管理或退还本人。学生退役后复学,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一次二等功(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免交全部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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