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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保险及理赔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第一条 为减轻学生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对象:在校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在校学生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费额度及保险期限、险种名称及保险金额:

(一)保险费额度:50元/人/年。

(二)保险期限:一年。

(三)险种名称及保险金额:

1、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 20000元。

2、意外残疾、烧伤保险(残疾或烧伤): 20000元。

3、突发性疾病身故:20000元。

4、意外伤害医疗(门诊与意外住院):5000元。

5、合计:总保险金额:65000元。

第四条 保障范围:

(一)身故保障(20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额。

(二)残疾及意外烧伤保障(20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公司按表一确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 等级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最高给 付比例 100% 75% 50% 30% 20% 15% 10%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7月1日核准)

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按照《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烧伤所对应的比例在保险金额以内给付烧伤保险金(详见表二)。

表二 人身保烧伤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头部 足2%但少于5% 50%

足5%但少于8% 75%

不少于8% 100%

躯干及四肢 足10%但少于15% 50%

足15%但少于20% 75%

不少于20% 100%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障(50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国家卫生、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门诊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赔偿医疗保险金(注:对狂犬疫苗的理赔给付以180元/人/次为限)。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 1年。保险期限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直接携带下列证件及材料到负责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也可预约保险公司保险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因学生出险原因各不相同,具体理赔手续也不尽相同,可针对个案具体咨询理赔人员):

(一)保险单及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附身份证号码;

(二)申请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学院证明;

(四)发生交通事故的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五)发生医疗的须提供医院的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原件及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病情诊断书或住院后的出院证明书;

(六)发生疾病或意外身故的须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书及户籍注销证明书;

(七)发生意外残疾的须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的残疾鉴定书等。

第九条 理赔所需材料:

(一)住院治疗:

1、填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出院证明。

3、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明细。

4、住院病历复印后(在医院的医务科办理)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院公章。

5、家长、被保险人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家长银行账户复印件各两份(银行卡请注明“开户行”)。

6、学院出具事故证明书。

7、出具正式保单。

(二)门诊治疗:

1、填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理赔申请书”。

2、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加盖医务科公章或医院公章。

3、药发票及用药清单(处方签)。

4、家长、被保险人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家长银行账户复印件各两份(银行卡请注明“开户行”)。

5、学院出具事故证明书。

6、出具正式保单。

(三)特别提示:

1、如户口簿复印件不能证明户口关系的(指不在一个户口簿或同一户口簿下面没有统一的户籍编号的),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户籍关系证明(街道、公社或派出所证明)。

2、如需在其他机构报账的,请在报账前复印以上资料各一份,并请报销单位在资料上加盖鲜章,并出具报销发票。

3、请提醒以上尽量采用社保规定药品甲类或乙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以保险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险公司和学生工作部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