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秩序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教政〔1997〕4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令第13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校园秩序暨安全管理及其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校外来校办事人员、学生亲友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含教学单位,下同)应加强对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经常性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安全,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违法行为,防止发生责任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校园秩序及安全保卫工作,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人员落实、职责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七条 进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核验。
校外来访人员应持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校外机动车辆进入学校应接受查验,未经许可不得驶入学校或在校内停放。
晚上7:00后,校外车辆禁止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相关部门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携带公物出校门,应有相关部门的凭条。
学生和陌生人员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应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履行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或采访介绍信,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校外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举行校内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但应履行报批手续。报告、演讲等内容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违背我国的教育方针,报告、演讲等人员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和各项课外活动,但应遵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在校园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效证照,经学校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规定经营范围、规定经营时间内合法经营,严禁销售烟酒类物品。
严禁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上门推销或沿途叫卖。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校园内从事有经营性质的活动,或为校外商业机构散发商业宣传资料。
第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门前和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非教学实训需要的宠物。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进入学校。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活动,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遵守有关纪律、秩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禁止妨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加强计算机和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禁止黄色、反动、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校内和校园网传播。
第二十二条 张贴各类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
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
张贴和散发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广播、音响、电视设施应报请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和安装。
第二十四条 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校内的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备和器材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专业医疗机构确诊学生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时,监护人应负责治疗、照顾和看护,病情严重的应予退学或修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家治疗。
患者及其监护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扰乱学校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访客(含直系亲属,下同)进入学校或学生公寓必须进行登记,不得将访客私自带入学校或学生公寓,禁止留宿访客。
学生访客在校内发生偷盗、打架斗殴等事件,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发生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敲诈勒索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禁止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严禁严禁私自下江河游泳。如违反规定,学校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学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后离开学校及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应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将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列入议事日程,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行和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五)教学活动(实验实习实训操作、体育运动、顶岗实习)安全教育;
(六)课外活动、社会实践和就业安全教育;
(七)日常生活和财产安全教育;
(八)网络信息安全教育;
(九)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安全教育;
(十)资金运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从新生入学开始坚持到毕业,贯穿到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新生入学、节假日、寒暑假前,都应利用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教育学生。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交通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格车辆进出校门管理,实行外来车辆验证制度和出入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区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标志规定,禁止鸣笛、超速行驶,禁止在管制时间、管制路段行驶,禁止乱停乱放。
第三十六条 严格学校公务车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保证车辆和驾驶人员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七条 集体外出活动须租用车辆,应向出租方约定车况安全和驾驶员安全驾驶要求,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三十八条 师生员工出行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过马路走人行道,红灯停、绿灯行,确保人身安全。
第六章 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不从无卫生许可证的超市、门店和个人摊点购买食材、调味品、食品和饮品,不购买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和污染的食材、调味品、食品和饮品。
第四十条 严格二次供水厂监督管理,按饮用水卫生规定标准消毒,严防投毒。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条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进行检查,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
第七章 教育教学安全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是实验实训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实验实训室安全防范措施得当,安全规章制度上墙,对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整改。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应坚持每次实验实训课前提醒学生阅读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内各种设备设施和危险物品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规范操作指南。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禁止穿背心、拖鞋、衣冠不整或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严禁吸烟、私拉电线和网线,严禁追逐打闹。
第四十七条 对实验实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制定严格的保管使用制度,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物品购进和使用台账,及时做好登记。
对危险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倾倒。
第四十九条 制定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的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加强对体育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十一条 开展学生健康状况排查,对于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辅导员(班主任),经审查确认后按规定不安排参加相关活动。
第五十二条 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做好陪护和治疗工作。
第八章 消防安全
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实训室、艺术中心、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置人员疏散指标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五十四条 开展夜间活动(包括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员工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五十五条 制定防火预案,定期开展防火避险逃生演练,组织消防骨干培训,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教育,指导和监督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安保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六条 定期开展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门开启和关闭正常,定期对消火栓、消火箱、消防水池等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
第九章 用电用气安全
第五十七条 在配电箱(柜、室)设置安全用电标示,定期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八条 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指导和检查,定期开展电工技术业务培训,严禁聘用无证人员上岗,加强电工、电焊工及服务人员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定期开展学生寝室安全检查,学生寝室禁止私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取暖器、电炒锅等极易造成火灾或危及生命安全的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六十条 天然气使用点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操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
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六十一条 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请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第十章 设备设施安全
第六十二条 加强对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用设备、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如危房、危楼、危墙等)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
第六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配备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无合格证的设备设施和未规定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装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使用。
第十一章 施工安全
第六十四条 加强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场地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施工合同(协议)中必须约定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以和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督促施工企业使用栅栏将施工工地与教育、教学、生活、活动区域完全隔离,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明显警示标志。
第六十六条 督促施工车辆在校区内行驶必须遵守安全行驶规定,车上的施工材料必须覆盖或者扎紧,防止散落伤人。
第六十七条 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场地巡查工作,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地,防止师生员工误入施工场地。
第六十八条 督促施工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备安全施工设备设施,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教学、工作和生活区等无关场所活动,禁止施工人员同师生员工发生冲突,禁止施工人员聚众赌博、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等。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七十条 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在开学前、恶劣天气之前、自然灾害后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突出安全教育引导,加强重点防范,杜绝安全事故。
第七十一条 定期开展重要地段、重要仓库、重要器材、重要物品的安全检查和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违禁物品的排查。
第七十二条 建立校级、部门和辅导员(班主任)三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生学习生活全程管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妥善处理。
第七十三条 加强值班巡逻,保安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重点加强夜间、重要场所、要害部位的巡逻检查力度,发现发现重要险情、重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七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电子监控设施,确保电子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大电子监控的力度,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的有效作用。
第七十五条 严禁不法分子进入校园,一旦发现不法分子实施暴力侵害,在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效制止侵害行为,安全保卫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携带警用装备,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暴力犯罪。
第七十六条 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各部门和辅导员(班主任)应把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把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畴。
第七十七条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集体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三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根据工作职责要求,相关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和组织抢救。
第八十条 根据处置事故需要立即联系公安、医疗、消防、卫生、宣传、维稳等部门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
第八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开展安全教育,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未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设备建设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四)未按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课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的;
(六)对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七)对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及时组织处理或处理不及时、处理措施不力导致事故蔓延的;
(八)不配合或阻碍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九)有其他重要责任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责、失责,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