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武装保卫部(保卫处)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管理制度  >  正文

(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制度。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热忱服务的原则,帮助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资格审查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以下简称招就处)负责整理和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校就业服务系统中完成生源信息的核对和信息的填报,校、院系两级及时完成毕业生生源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资格审查主要是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养方式、家庭所在地、培养层次和专业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毕业生基本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学生已经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生相应资格。

第三章 就业双向选择

第七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采取双选选择的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学校在毕业阶段组织开展招聘活动,通过这种方式,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概况(包括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培训制度和事业发展前景等情况);用人单位根据要求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如知识、专业水平、能力、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决定是否录用。

第四章 毕业去向登记

第八条 登记时间涵盖毕业年级全时段,即在校第三学年的9月起至次年的8月底。

第九条 毕业生在获得毕业去向凭证(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升学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等)后及时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去向登记系统)自主登记个人毕业去向信息,经院、校两级审核通过后,生成有效就业数据,同时毕业生对本人毕业去向信息进行确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条 毕业生去向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去向登记系统中更新。

第十一条 毕业生对去向信息核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五章 毕业生档案派遣

第十二条 毕业生需在去向登记系统中进行档案转递信息登记。经院、校两级审核通过后登记完成。同时毕业生对本人的档案转递信息进行确认,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进行核验授权,生成档案转递核验编码和转递表。

第十三条 完成了去向信息和档案转递信息确认并进行了核验授权的毕业生,学校将在去向登记系统中进行档案派遣,生成档案转递单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毕业生持去向登记系统中的档案转递核验码和转递表到档案接收单位报到,确认档案去向。

第六章 毕业生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四川省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学校就业信息网提供了大量就业创业政策解读、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毕业生要充分利用以上平台获取资源。

第十六条 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特别是困难群体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指导。关注其就业进展和思想动态,引导其主动求职就业,协助地方人社部门组织好就业能力提升培训,会同地方人社部门积极协调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毕业生年度就业质量评价工作。毕业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填写毕业生就业质量调查问卷,为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撰写提供分析样本,有效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第七章 毕业生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就业证明材料,是双方在正式签订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向协议,应在双方意向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书等就业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违约的,学校招就处将积极协助毕业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毕业生违约的,应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当地政府就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仲裁部门协调,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学校招就处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