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培养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 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
第二章 活动形式
第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或学校具体要求,校团委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科技创新活动、勤工俭学活动等。
第七条 除教学计划安排的教学实践外,各教学单位、社团组织重点利用假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教学单位。
第八条 学生个人可利用假期通过参观学习、考察调研、勤工助学、社区服务或依托教学实习等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
第九条 重点组织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 “三下乡”“返家乡”“志愿进社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服务”等为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根据专业特长、年级和学历教育实际,采取自愿与要求相结合,假期与平时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创新和丰富社会实践内容,扩大活动覆盖面与影响,确保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社会实践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围绕社区、老年、儿童、环保、节能、艺术等专业教学方面内容开展多种形式服务与研究工作,也可以结合专业特色,到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教育、旅游、物业等行业、企业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申报制,经所在教学单位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团总支统一上报校团委审核。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校团委组织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四条 团组织应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对重点团(队)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指导。
第十五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第十六条 实践过程中,应遵循社会实践守则,扎实工作,讲求实效,遵纪守法,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考核及奖励
第十七条 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学单位、教师和学生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评先选优的加分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其中,对表现突出的系(部)和社团组织授予“优秀组织单位”称号,对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称号,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和学生分别授予“优秀指导教师”“先进个人”称号,对质量优良的调研报告等成果授予“优秀实践活动成果”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