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注册暨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本校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制定、审核和发放学生证。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1周内完成学生注册工作,并在学生证上相应栏内加盖注册章,未加盖注册章的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五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须完清学费和住宿费缴纳手续,未按规定缴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将不予注册。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校同意缓缴学费和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的,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原则上在开学2周内完成。
第六条 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送人或转借他人使用,因丢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七条 学生证不慎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由本人到学生处领取《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补办学生证申请表》,写明遗失或损坏的时间、地点、原因、证件号码,经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登记、补发。
第八条 学生证末页所附“假期火车票减价优待凭证”一栏“到达站名”,应填写本人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
如家庭所在地发生变动需要更改时,须凭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学生家庭户籍证明到学生处更改。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校外场所抵押学生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第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的,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