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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防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意见》(教高〔2012〕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本校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国防教育工作以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军事理论学习和基本军事技能训练,增强其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二章 军事技能训练

第四条 参加军训是大学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义务的具体要求,凡全日制专科新生均应参加军事技能训练,且实际训练时间一般不少于14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军事训练科目:

(一)身体有严重残疾的;

(二)有严重生理缺陷的;

(三)因病住院或出院后身体未痊愈并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的;

(四)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确实不能参加军训的;

(五) 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六条 申请减、免军事训练科目的程序:

(一)本人书面申请(附带医疗机构证明、残疾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辅导员(班主任)签署初审意见;

(三)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第七条 根据军事技能训练《大纲》要求,进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第八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是学生军事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军事课总成绩的40%,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档案,该成绩是学生升学、毕业和高校学生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而又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其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十条 参训学生应自觉遵守军训纪律,服从军训管理,对于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军训期间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等方式进行表彰。

第三章 军事理论课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作为学生必修课程,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不少于36学时,考试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占军事课总成绩的60%,军事理论课成绩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军事理论课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根据学校实际,军事理论课教学以讲座形式开展。

第十四条 军事理论课以《大纲》为依据,主要讲授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信息化战争等内容。

第四章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征兵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发动、体检、政治审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大学生。

第十七条 报名条件:以当年征兵要求的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报名程序:

(一)学生在全国征兵网上报名并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备;

(二)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签注考察意见后报征兵工作办公室;

(三)征兵工作办公室初审;

(四)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上报征兵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体检:党委学生工作部按报名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体检名额,组织报名学生进行初步体检,确定上报体检的学生名单。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程序:

(一)应征学生在本学校就读期间政治审查程序:

1.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应征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

2.征兵工作办公室对应征学生进行复审;

3.征兵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对应征学生进行综合审查;

4.征兵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分别将初审、复审和综合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相应栏目中;

5.本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填写对应征学生的意见。

(二)应征学生入本校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审查程序:

1.本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通过信函向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调取相关资料和信息;

2.本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签署政审结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应征学生入伍交接工作程序:

(一)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送兵前的准备工作;

(二)通知应征入伍学生家长,做好接待工作;

(三)陪同接兵部队官兵走访应征入伍学生及家庭,做好慰问工作;

(四)召开应征入伍学生欢送会,宣布优待政策和奖罚规定,激励他们建功立业;

(五)负责与接兵部队官兵办理应征入伍学生交接工作;

(六)征兵办公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辅导员应经常与服役学生及其服役部队保持沟通联系,关心应征入伍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优待安置、退役后的复学安排、学费减免等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