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和《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勤〔2002〕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员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休息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因此,学生公寓管理应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服务为前提,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
第二章 公寓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其责任主体是: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队伍建设,公寓安全管理、消防管理和治安案件查处,对公寓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
(二)后勤资产处负责学生公寓设备设施的安装和维修维护,水电供应,财产登记、清理和赔偿。
(三)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在公寓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和教育管理。
(四)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行为规范、法律法规、集体主义、和谐文明等方面的教育,把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干部选拔、德育考评、评先选优、奖学金和助学金评审推荐等结合起来,推进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
(五)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分会负责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倡导“整洁的环境、健康的情趣、温馨的驿站、文明的窗口、和谐的氛围、进取的精神”的公寓文化建设,其建设职责是: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统筹策划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二)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和评比学生公寓文化建设。
(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寓文化建设,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活泼、文明的文化活动。
(四)班团干部负责协助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寝室成员集思广益,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形成文明健康的高雅室风。
第三章 入住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公寓内的公用设备、设施;
(二)参与寝室管理制度的修订;
(三)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对公寓管理及文化建设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部门执行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五)对在学生公寓区所受到的处理或处分不服的提出申诉。
第七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公寓管理制度;
(二)自觉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
(三)自觉尊重同室成员,不影响和干扰他人学习和休息;
(四)自觉做好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保持室内、室外整洁;
(五)自觉维护公寓内正常的生活秩序;
(六)自觉配合学校相关人员对寝室的安全检查和设备设施检修;
(七)自觉尊重公寓管理员和值班人员;
(八)自觉向学校报告公寓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读期间,严禁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晚归和在外留宿。
第四章 入住和退住
第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根据录取情况制定新生住宿安排方案,并在新生正式报到前5日内将住宿安排方案书面送达各系(部)。
第十条 二级学院负责新生具体床位的安排和落实。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各二级学院将本单位学生详细住宿信息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汇总存档。
第十一条 后勤资产处应在新生正式报到前4日内完成寝室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新生入住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新生入住寝室程序:
(一)新生凭住宿费发票到辅导员(班主任)处报到;
(二)辅导员(班主任)安排寝室和床位;
(三)学生凭寝室和床位安排单到学生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领取钥匙和电卡手续;
(四)入住对应寝室和床位。
第十三条 住宿安排后,任何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
因特殊情况需调换的,填写《调换寝室申请表》,辅导员(班主任)签注意见,二级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并将《调换寝室申请表》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留级、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住宿安排参照新生入住公寓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除学校统一安排从事社会实践活动、集中培训等留用学生外,其余学生应按期离校,学生公寓不再开放。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在寝室内加装床位。
第十七条 对寝室内的空闲床位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及相关二级学院和后勤资产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按时完成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顶岗实习、应征入伍、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应退住寝室,在学校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完清退住手续并离开学生公寓。
第二十条 学生退住寝室程序:
(一)后勤服务处清理学生寝室财产;
(二)如有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的,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
(三)学生将寝室卫生打扫,并经二级学院检查合格;
(四)学生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还钥匙手续,并退还电卡。
第五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幢学生公寓设立值班室,配备公寓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搬运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出公寓时,应主动在值班室登记;携带旅行袋等大件行李出公寓时应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接受查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访客(含直系亲属,下同)须凭有效证件在公寓大厅值班室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其中,异性访客不得进入学生寝室,可联系被访学生到公寓大厅会客。
访客探访完毕,须在值班室登记离开公寓时间,取回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公寓大门按作息时间开关。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
晚归学生须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须辅导员(班主任)予以证实。
第二十五条 公寓区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男女学生互访寝室和异性人员进入寝室;
(二)严禁私自将访客带到寝室或在寝室留宿;
(三)严禁翻墙、攀爬出入公寓,或强行冲击公寓大门;
(四)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滋生是非;
(五)严禁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
(六)严禁在公寓区内开展聚会和打牌等娱乐活动;
(七)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八)严禁在公寓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格调低下或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
(九)严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拖帕、重物;
(十)严禁在公寓内行商叫卖或为校外商业机构散发商业宣传资料;
(十一)严禁违规启用消防报警器、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
(十二)严禁午休期间和夜寝期间在公寓内高声喧哗、吹口哨、开设音响、玩电子游戏或其他文体活动;
(十三)严禁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晚归或晚归拒绝登记;
(十四)严禁私接乱拉电线,或使用大功率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取暖器等;
(十五)严禁欺凌行为;
(十六)严禁私藏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物品;
(十七)严禁故意损坏、私自拆装水电计量器具、设备设施或盗用水电;
(十八)严禁在室内、楼道、过道乱扔、乱吐、乱贴、乱画,往楼下泼水或抛撒垃圾、杂物等;
(十九)严禁侮辱、谩骂殴打公寓管理员和工作人员;
(二十)严禁在公寓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服从公寓管理员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不得妨碍正常检查,如发生第二十四条所列禁止行为后,须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生午休和晚寝后,公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入寝室应得到学生许可,但突击检查涉嫌违纪行为的除外。
工作人员执行紧急公务确需进入寝室,但寝室无学生时,应由公寓管理人员开关门,并至少有2人同时在场。
第六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实行室长负责制。
室长是寝室内务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室长应带领本寝室学生,做好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和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生寝室卫生标准,每天安排值日生打扫寝室卫生,督促和检查同室成员整理寝室内务。
第三十条 公寓管理人员、各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应经常检查学生寝室内务,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定期开展评比。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寝室内务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评比结果和抽查结果作为评选文明寝室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财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公共财产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备存每间寝室的备用钥匙,由公寓管理员统一保管。
学生应妥善保管门钥匙,调整寝室时须将原寝室钥匙退还公寓管理员后领取新寝室钥匙。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确需更换门锁的,须公寓管理员同意后由后勤服务处更换,并将备用钥匙交值班室备存。
第三十三条 寝室内的家具、设施应按统一方式布置,不得随意移动位置。
未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寝室内家具不得搬出学生公寓。
第三十四条 新生进入寝室发现财产缺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后勤资产处报告,由后勤资产处免费维修、更换和补齐。
学生寝室内的家具、设施如需维修的,由室长负责到后勤服务处办理报修手续。
同室成员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入寝室进行安全检查或设备设施维修,不得无理拒绝。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住寝室时,后勤服务处应清查学生寝室财产情况,若寝室内公共财产发生丢失和故意损坏的应照价赔偿。能确定责任人的由责任人赔偿,如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则由本寝室成员共同赔偿(能够提供免责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学生的现金、银行卡和贵重物品由学生自行妥善保管,严防被盗。
第八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树立节能意识,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用电采用智能管理制度,实行“定额配送,超额自费”的原则,超额自费部分采取先购后用方式。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擅自开启公寓内配电箱和网络交换箱。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对寝室内务、卫生和秩序实行每天检查、每月总结、学期评比制度,综合评出“文明寝室”,对获奖寝室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寝室内的表现情况纳入德育考评范畴,并与学生各类评先选优、评审推荐奖学金、助学金、入党、专升本、德育考评、其他考评考核等挂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应在寝室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他人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禁行为的,必须及时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对于不制止、不报告的,应按《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禁行为的学生,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