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实施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规范日常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详见《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政治过硬。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觉悟高,坚持立德树人,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二)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有奉献精神,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
(三)工作认真。对社团工作有自己的理解,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帮助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活动,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四)为人师表。热心于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只允许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如因专业、特长、学校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社团管理部门、学校学生处(团委)审核批准。
第五条 每个社团允许配备不超过 5 名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一个社团。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即社团聘教师,教师选社团,双方达成一致后,经学校学生处(团委)审批,由学校统一聘请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聘期为一年,但需每学期期末考核,并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报学生处(团委)审批,团委对各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进行认证核对,审核通过后交由社团管理中心对该社团指导教师进行注册,并由学生处(团委)颁发正式聘书。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聘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社团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所属团组织申报新聘任指导老师。
第八条 思政类、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中共党员。
第九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及学校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学生处(团委)做好社团的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的各项要求,承担社团意识形态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社团的日常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二条 根据社团管理中心颁布的各项章程、条例以及办法,定期主动指导学生社团开展社团活动、学习培训、财务报销等事项,并协助其解决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协助做好社团干部选拔、社团考核及各种评先树优工作。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特别是校外活动时,要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报社团管理中心审批,并报校团委备案,为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同时做好安全预案,进行行前安全教育,与学生签订安全承诺书,在确保活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全体成员和社团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参与社团实践的各类社团活动两次以上;至少每学期主讲两次次与学生社团相关的专业讲座或培训;每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至少 1 次,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两次全体社团成员会议。各项活动、会议要报社团管理中心登记,并有详细纪录。未及时填写登记表,不计入社团指导教师实践工作量。
第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修改、审核社团工作计划,并提交给社团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年末修改并审核社团的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交社团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召开成员会议、参与和指导学生活动、开展培训等工作后,需在社团负责人处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对社团的指导,通常是在指导教师课余或空余时间,不能占用教师或学生正常教学或上课时间,影响教学秩序。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学生处(团委)定期召开社团指导教师会议,通报信息,研究问题,交流经验,并协助学校处理有关社团活动之特殊问题与重大事件。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总体考核,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根据《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汇总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期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统计。考核方式采取自评、学生评议、社团管理中心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以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量为主。考核合格由学生处、团委颁发聘书,聘书认定实践课时,在申请评定职称时可累计实践课时。对出色完成社团指导工作的教师,成绩显著者,学校授予“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称号。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处(团委)有权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指导不到位或不适合作社团指导工作;
4.违反师德师风造成重大影响的。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团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春季学期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