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丰富课余生活,提高自身素质,促进自身发展,根据学生自身兴趣爱好而自愿组织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社团应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宗旨。
第四条 社团成立、变更和解散由学校团委审批或决定。
第五条 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的主要管理职能,支持引导学生社团规范发展。校团委成立社团管理部,指导和管理社团活动。社团管理部部长由学生会副主席兼任。
第二章 社团成立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有名称、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场所、指导教师、成员花名册和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至少由2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第八条 发起成立社团的主要召集人向社团管理部提交《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总则(社团的性质、宗旨、任务)、会员的条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及范围、经费来源等。
第十条 校团委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签发成立批准书。
第十一条 社团召集人领取并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1周内,在社团管理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招募社团会员。
每年新生到校后,社团应面向全校招收新成员。在完成招新工作后一周内,社团应向社团管理部上报招收人数。
第十三条 社团自主酝酿产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将候选人名单连同个人相关信息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通过后2周内,在社团管理部的指导下,召开社团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选举结果报社团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学校在籍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部的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及其所属部门正职和副职纳入学生干部管理体系,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向社团组织递交退会申请书并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应接受校社团管理部的指导、管理,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社团活动必须确保社团会员的安全。
社团不得进行与其宗旨不符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九条 社团应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根据学生处、团委的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救助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时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平均每月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构想、活动时间、地点)上报社团管理部,社团管理部审核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按照章程和社团活动安排表筹备开展活动。社团管理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社团活动开展后2个工作日内,一般应将活动新闻和图片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社团管理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社团内部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具备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每学期末向社团会员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团会员和社团管理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换届和毕业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保证钱账一致。
第二十七条 社团开支实行凭票报销制。报销时须持有效发票等凭证并经社团负责人审查签字,不得打白条领款。
如发现在经费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须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到社团管理部履行学年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社团管理部每两周召开1次工作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条 社团会员证由团委统一印制,各社团不得私自印制,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社团标志图章的,经社团管理部批准后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社团不得盗用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社团与校外组织或个人联络、开展校外活动、对外宣传、出版内部刊物等须经社团管理部批准后报团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社团干部必须接受社团会员的监督。社团会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纪违规、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向社团管理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社团可配备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指导教师聘任由学生处、团委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统一开展。
第七章 社团奖惩
第三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每年对登记注册的社团进行考核,评选“十佳社团”“优秀会长”“优秀会员”,报团委审核后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团管理部报团委备案,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进行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发生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其他应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团管理部报团委批准,责令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背离社团宗旨开展活动的;
(三)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五)连续两个学期会员人数不足20人的;
(六)会员招募无法面向全校的;
(七)社团开展活动代表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的;
(八)其他应进行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组建社团或社团开展违法、违纪、违规活动的,由社团管理部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社团负责人(或召集人)和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并解散该社团。
第八章 社团变更及注销
第三十八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团委申请注销:
(一)无法履行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三分之二及以上会员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或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五)其他原因被终止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