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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干部包括校级、各二级学院、班级共青团组织、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中的主要成员。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大学生中的骨干,是学生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带头人。各级学生干部在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积极主动为广大学生服务,发挥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带领广大学生和团员青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成为合格毕业生。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带领广大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二)带领广大学生维护学校的安全和稳定,坚持节俭、崇德、尚廉,倡导积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舒适、宁静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引导和督促广大学生正常有序地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四)充分发挥广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五)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弘扬正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不良言行;

(六)发挥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当好老师的参谋和助手,协助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相关工作;

(七)热心为学生和学校服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之间团结互助;

(八)完成学校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敢于同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补考,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综合考评名次居于全班中上水平;

(四)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组织观念浓厚,积极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乐意为同学和学校服务;

(五)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能顾全大局,模范带头,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意识;

(六)身体健康,有实干精神,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撰写相关活动的计划和总结,基本具备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工作任务的能力;

(七)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受到多数学生拥护。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六条 建立学生干部培训制度,依托党、团组织每学期至少举办2次学生干部培训。加强对学生干部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业务工作能力、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培养。

第七条 建立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制度,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学生干部培训。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

第八条 积极组织学生干部学习团、学组织和社团组织《章程》和工作业务,掌握有关团、学、社团工作的方法和技巧。

第九条 积极组织学生干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实践中长见识、长才干。

第十条 关心学生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坚持民主集中、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荐、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团支部)、二级学院和学校推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再采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校团委委员、学院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部委员换届时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进行,推荐产生的候选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和分工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学院学生分会委员和班委委员换届时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规定进行,推荐产生的候选人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和分工报上一组织批准。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成员和协会(俱乐部)成员的选拔按照各自《章程》规定进行。其中,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部门正职和副职的产生由校团委决定,协会(俱乐部)的会长、副会长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岗位出现个别空缺或需要个别调整时,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可临时采取组织任命或聘任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的内容:

(一)基本素质:主要考核其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工作作风、学习创新等;

(二)能力水平:主要考核其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宣传发动能力等;

(三)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四)品德表现:主要考核其遵章守纪和节俭、崇德、尚廉情况(可参考德育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9—20周进行。

第十八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60分以下)。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管理的学生干部的考核分别由学生处、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组织实施;

(二)学院团总支委、学生会管理的学生干部的考核分别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团总支组织实施;

(三)班团支委、班委会管理的学生干部的考核分别由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

(一)学生干部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总结自己在担任学生干部期间的基本素质、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和品德表现,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考核单位对学生干部进行综合评议,可组织学生代表对学生干部综合表现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权重不得超过30%),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三)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学生干部管理权限审定考核等次;

(五)公布考核结果。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优先推荐:

(一)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二)推优入党;

(三)用人单位聘用;

(四)专科升本科推荐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基本称职的学生干部,由考核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对考核不称职的学生干部,劝其自动辞职,不辞职的按程序予以免职,在一个学期内不得作为评先选优、推优入党、奖学金评选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动辞职:

(一)考核结果不称职的;

(二)发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工作中闹不团结,或互相拆台,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四)行为失范,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加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损害学校、班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七)在任职期间有1门及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一)学生干部提出书面辞职报告,交同级团、学组织或社团组织;

(二)各级团、学组织或社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对确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应准其辞职,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报上级团、学组织和社团组织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应辞职而不辞职的,由相应的团、学组织和社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拉票贿选手段取得学生干部任职资格的,除取消所任职务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五条(四)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