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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个人申诉。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是指申诉学生;被申诉人是指学校或校内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教辅机构以及群团组织。

第三条 学生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以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议事协调机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学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由组织人事部推荐,学生代表由团委推荐,法律顾问由党政办公室从学校常年法律顾问中遴选,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1 名。主任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可连任。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人员组成及职能职责,按照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学生收到下列处分(处理),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自处分(处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处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申诉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一事项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多数学生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时,应选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代表人,并附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或线上递交申诉申请书。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开通线上申诉渠道,制定申诉申请书统一模板,明确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和申诉流程,并在学校官网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诉学生在申诉申请书中认为学校处分(处理)决定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诉学生申诉: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原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有关工作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申诉材料进行初审,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申诉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并要求被申诉人做好应诉准备。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七日内)。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 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学生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充分保障,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进行裁定(或提出建议);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相关部门撤销或更改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处分(处理)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依据错误的;

4.处分(处理)行为(处罚程度)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

5.被申诉部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情况复杂的,申诉处理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被申诉人未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申诉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中止侵害并妥善处理。涉及申诉学生经济、人身、精神等损失的,在协商调解、双方接受前提下作出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包含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所在学院(中心)、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原处分(处理)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形式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受理即行终止。申诉人不得以相同事实、理由再行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可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复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有义务在接到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凡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诉人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二)质证。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申诉学生、被申诉人双方(下称“当事人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与辩论以公开方式进行,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三)证据审核认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由与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留据。

(四)调解。对可适用调解的申诉事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在事实清楚、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学生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若调解不成,不影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就申诉事项进行裁决,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决议意见必须获得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人员赞成,方为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生成最终裁决结论后,应形成书面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学生本人时,申诉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申诉事项进行裁决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申诉处理决定书未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前,不得公开处理决定。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事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时应当如实制作笔录(包含不同意见),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 处理申诉事项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被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对申诉学生实施处分(处理)的部门、申诉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申诉人申诉事项处理的最终裁决。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双方,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相关事项,另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申诉,或提起仲裁、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该申诉事项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或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存在违规违纪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诉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时限,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若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则中止计算,待不可抗力影响或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