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我校中职学生、技师学院学生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的组成应在班内公示一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备案。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和在校消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并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评议结果。
第三章 认定原则、依据与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坚持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既要根据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确认,也要在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综合评定。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 13 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特殊群体中的6类,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2、烈士子女;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家庭成员患重症(含学生本人),需长期自费治疗;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三)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含单亲家庭)没有工作;
2、家庭多子女在读;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特殊群体中的其他7类,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具体档次则依据学生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三)有吸烟、酗酒、打牌赌博等不良消费现象或不合理消费行为等情况;
(四)其他不适宜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包括5个环节,认定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认定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对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各评议小组评议的结果可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和所有档案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过程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四)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在公示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认定组织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班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三档4500元/人·年、 二档3300元/人·年、一档2100元/人·年。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囯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和二级学院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系(部)推荐名额。
第二十二条 评定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一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二级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一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一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一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学校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一、二年级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同步进行。根据二级学院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推荐名额。
第二十八条 评定程序:
(一)至(五)款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六)张榜公布学校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九条 被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个学年度内原则上不同时享受学校助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和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待省资助中心通知发放后,学校即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学校即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的,除追回相关经费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将获得的助学金在同学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举行庆贺宴会,或请客送礼的,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五第(六)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精神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是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我校中职学生、技师学院学生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的组成应在班内公示一个工作日,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备案。评议小组依据认定标准和在校消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并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评议结果。
第三章 认定原则、依据与档次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坚持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既要根据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确认,也要在准确、全面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综合评定。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 13 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特殊群体中的6类,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2、烈士子女;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二)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家庭成员患重症(含学生本人),需长期自费治疗;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三)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原则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含单亲家庭)没有工作;
2、家庭多子女在读;
3、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特殊群体中的其他7类,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具体档次则依据学生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三)有吸烟、酗酒、打牌赌博等不良消费现象或不合理消费行为等情况;
(四)其他不适宜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个人申请。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三)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包括5个环节,认定过程中,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要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要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1、民主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审认定小组审核。
2、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对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对各评议小组评议的结果可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和所有档案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评审过程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四)结果公示。认定结果在公示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认定组织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各班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三档4500元/人·年、 二档3300元/人·年、一档2100元/人·年。
第二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囯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八)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和二级学院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系(部)推荐名额。
第二十二条 评定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一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二级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一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一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一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学校助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一、二年级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元。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同步进行。根据二级学院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二级学院推荐名额。
第二十八条 评定程序:
(一)至(五)款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六)张榜公布学校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九条 被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个学年度内原则上不同时享受学校助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和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待省资助中心通知发放后,学校即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学校即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的,除追回相关经费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将获得的助学金在同学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举行庆贺宴会,或请客送礼的,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五第(六)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