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本校全日制普通中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体育、文化艺术、职业技能竞赛、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或奖金等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并突出精神鼓励的方式。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各系(部)党总支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学生评选奖励的实施细则,讨论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评审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建议名单。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4~6人组成,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党政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制定贯彻落实学生奖励的实施方案,讨论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评审和推荐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建议名单。
第三章 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设立奖学金的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八条 设立荣誉称号的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的种类: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共青团员;
4. 优秀毕业生;
5.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二)集体荣誉称号的种类:
1. 先进班集体;
2. 先进团支部;
3. 文明寝室。
第九条 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励: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组织的科技竞赛、技能大赛、运动会或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获得优秀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名额和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5年;
7.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8.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9.连续两学期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严格按照财政、教育部门当年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5年;
8.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9.连续两学期无补考,至少1次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10.有其他突出的事迹表现。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严格按照财政、教育部门当年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秀;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获得当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之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2%,奖金额为600元/期.生;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5%,奖金额为400元/期.生;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10%,奖金额为200元/期.生。
第十三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竞争意识而设立的奖学金,其评选条件、名额控制和奖金额度根据出资企业、团体或个人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三好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无补考科目,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内;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国家标准;
(五)学生德育考核评分为优秀。
“三好学生”的名额控制:当年被评为“先进班级”的按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掌握,其他班级按班级总人数的8%以内掌握。
第十五条 校级“优秀团员”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优秀团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无补考科目,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内;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团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五)学生德育考核评分为优秀。
“优秀团员”的名额控制:按团支部团员总数的5%以内掌握。
第十六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社团干部,下同)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无补考科目,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内;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团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五)担任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职务满半年,且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和学校服务,认真完成学校、二级学院、辅导员、班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纪律观念强,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六)学生德育考核评分为优秀。
“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控制:当年被评为“先进班级”的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9%以内掌握,其他班级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7%以内掌握。
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管理的学生干部(含团委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协会会长、副会长及表现突出的学生干事)优秀名额按25~30个控制,心理委员优秀名额按7%控制,不占用所在班级名额,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组织评选推荐。
第十七条 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或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1次以上;
(四)在毕业实习期间受到所在实习单位好评,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工作,表现突出。
参与各级各类比赛取得突出成绩,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名额控制: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掌握。
第十八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主要根据校级“优秀毕业生”在读期间的学习成绩、综合获奖情况、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表现情况、承担学校工作任务业绩表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推荐。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名额控制: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掌握。
第十九条 “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每学年评定一次。推荐“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不受名额控制,凡学业成绩无补考记录,总评优良,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任意5项具体条件的均可推荐:
(一)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1次及以上,或荣获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获“逐梦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习生,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学习并毕业;
(二)取得国家英语三级或计算机二级或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校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其他类文章1篇及以上;
(四)取得非本专业的国家级证书(不包括英语、计算机和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五)担任班长、团支书或校(系)团学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学生社团正副会长职务;
(六)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
(七)参加文体活动个人荣获市(州)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校级一等奖励;或荣获团体市(州)级一等奖励;
(八)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孝亲敬老等),荣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被校级及以上部门选树为典型,或在抗震救灾中受县级及以上奖励表彰;
(九)荣获“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荣获团省委历年主办的省级比赛或省教育厅历年公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项目”中所列竞赛项目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一)自主创新创业注册成立公司并存续1年及以上,或在自主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专利(若所获专利为多人共有专利,申请者需排名第一);
(十二)在其它方面有突出事迹或专长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表彰(附有关证明材料,最多可按2项计入)。
第二十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先进班集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干部成员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团队精神突出,具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和作风;
(二)全班学生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积极向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无受处分学生;
(三)班风、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学生平均成绩名列前茅;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班级课外活动丰富多彩;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全班教室和寝室卫生清洁率不低于95%,学期内卫生检查无不清洁情况;
(六)全班学生坚持课余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总体状况良好。
“先进班集体”的名额控制:按全校班级总数的10%以内掌握。
第二十一条 校级“先进团支部”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先进团支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支部干部成员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团队精神突出,具有为团员服务的思想;
(二)全体团员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积极向上,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无受处分团员;
(三)班风、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团员学习成绩优良;
(四)围绕学校和系(部)中心工作,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团组织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优入党”工作成效突出;
(六)全支部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整体素质良好。
“先进团支部”的名额标控制:按全校团支部总数的8%以内掌握。
第二十二条 校级“文明寝室”每学期评定一次。评选推荐“文明寝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寝室成员团结友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
(二)全寝室成员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向上;
(三)全寝室成员严遵公寓管理制度,无违禁行为;
(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寝室卫生长期保持清洁,寝室内务和卫生检查每次和月平均分达到90分;
(五)寝室文化建设有特色,成效显著。
“文明寝室”的名额控制:按学生寝室总数的3%以内掌握。
第五章 奖励的评定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励评定的程序: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公布学生奖励评选的种类、条件、名额及相关要求;
(二)学生个人或班级、团支部、寝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辅导员召集班委委员、团支委委员集体推荐(不少于1个工作日);
(四)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推荐;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评审委员组织评审;
(七)院长办公会审定(其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由团委会议审定);
(八)学校行政(团委)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各项奖励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公示期内分别向二级学院或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或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问题的,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团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