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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5-15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 对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遵循“教育从严,处理从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种类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泄漏国家秘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造谣惑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煽动闹事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网络、大小字报获张贴散发各种反动宣传品,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卖淫、嫖娼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参与、组织、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者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发生校园欺凌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快递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件、网络、电话等形式,发送恐吓、骚扰信息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经济损失外,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本条款所列举行为,并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的,下同)所涉价值在300元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初次偷窃作案所涉价值在301元-1999元之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所涉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偷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七)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购买、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案值在500元以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承担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损坏公物价值超过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并且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二)校内考试中的一般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校内考试中的作弊、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校组织的省级、国家级考试中的作弊、违纪行为,加重处分级别,直至开除学籍;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第二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1学时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故不参加军训、劳动、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者,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学时数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屡次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课堂上不守纪律,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课堂上污辱谩骂教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课堂上殴打教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实训、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外学术、技能、文体等竞赛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教学场所内打闹、喧哗或者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衅或者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入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提供管制刀具等凶器的,加重处分;

4.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加重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殴打教职员工的,加重一级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校内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聚众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现场围观的,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的,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楼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晚归,1学期内累计晚归2-5次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晚归6次及以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晚归拒绝登记翻墙进入寝室的,分别提高一个处分等级;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擅自调换学生寝室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午休或晚休时间在宿舍唱歌、大声喧哗、打闹、开设音响、玩电子游戏或其他文体活动,影响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寝室内或阳台存放酒精、汽油、鞭炮等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已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明火,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生宿舍擅自拆接电线、使用电器升温设备、电磁炉、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电炒锅、取暖器等禁用物品,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在室内、楼道、过道乱扔、乱吐、乱贴、乱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起哄,摔、砸、敲、打各种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四)擅自拆装水电计量器具、设备设施,或故意损坏教学、生活设备设施,或盗用水电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五)翻越校区围墙进出校园,不假私自溜出校园,或攀爬门窗出入公寓、寝室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将自己的IP或者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者其它有害信息),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通过微博、QQ、微信等捏造、散布虚假、不实信息,给他人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给轻重,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或为校外商业机构散发商业宣传资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干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公务或者阻挠管理部门依法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提供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老师、门卫、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教育、批评,无理取闹,或强行冲击校门、办公场所、公寓大门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从事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发生酗酒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醉酒行为,且不服管教,给予记过处分;发生醉酒行为,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利用望远镜、手机、相机等工具或者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骚扰、猥亵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与他人发生非婚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组织或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骗取各类荣誉称号或奖学金、助学金、保险金赔偿的,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助学金、保险金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骗取学业成绩、学业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的,除收回证明材料并宣布作废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骗取请假、缓考和其他手续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假冒他人名义,或冒用他人签字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学生证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据、票据、学业成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对私自组织或独自涉深水游泳的,除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发现重大违纪行为不报告,或包庇或隐瞒违纪人员或违纪事实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威逼、利诱他人参与违法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采取拉票贿选手段,当选学生干部、评先选优、推优入党、奖学金和助学金评选推荐的,除取消所任职务和荣誉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各级学生干部工作失职,导致发生严重事故,又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或工作中作风霸道、耍特权甚至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将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在同学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举行庆贺宴会或送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态度恶劣,不接受批评教育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再次违纪构成处分条件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一级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报告情况、说清违纪事实经过、及时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向受害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方谅解的;

(三)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员及其违纪情节和过程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扩大的;

(五)提供重要证据和线索,帮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查清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积极主动表现的。

第五十八条 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事实清楚而拒不认错的;

(二)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和其他非正当手段逃避纪律处分的;

(三)采取非正当手段阻碍调查,或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经反复教育帮助,任故意隐瞒违纪人员和违纪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在受纪律处分后1年内再次违纪构成处分条件的;

(六)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和非常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决定的;

(七)情节严重,给学校声誉和他人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三章 违纪事实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后,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帮助端正认错态度,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搜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第六十条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协助配合”的原则确定调查核实主体,调查核实主体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

第六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结,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供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意见。不能按期完结的,应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说明。

第六十二条 对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违纪行为属实的学生,但本人拒不承认的,可依据违纪事实给予处分,并可提高一个档次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团委)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处分建议意见进行认真核实,召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调查工作二级学院、部门(团委)按职责要求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填写违纪处分表;

(三)调查工作二级学院、部门(团委)提出处分建议意见;

(四)处分建议意见与违纪学生本人见面,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在处分意见上签名;

(五)按处分权限报批和处理;

(六)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

(七)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宣布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第六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拟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下等级处分的,由调查工作二级学院、部门(团委)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部草拟处分决定书,呈分管领导签发;

(二)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调查工作二级学院、部门(团委)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委学生工作部草拟处分决定书,呈校长签发,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 学生受纪律处分后,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做好思想教育和善后工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期或学年的评先选优资格;

(二)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助学金。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7日内离校。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七十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设置6~12个月期限,其中,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在处分期间已改正错误,没有再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6个月之后可按程序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已改正错误,没有再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12个月之后可按程序解除处分。

第七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确已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在毕业前可按程序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 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学校根据所在就业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情况材料,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三条 拟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学生在处分期满前提交解除处分期限的书面申请;

(二)二级学院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务(扩大)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党委学生工作部草拟解除处分决定书,呈分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四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被处分学生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有关申诉、复议与答复按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