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06 【 打印 】
各企业: 因工作疏忽,我院8月04日发布的《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食堂特色餐经营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四、参加竞争性磋商企业的资格条件”还应包含“(七)不接受已取得食堂基本餐加工售卖合作企业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参加磋商。”。 特此公告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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