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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信息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10-31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眉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眉财行〔2023〕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通用设备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单册或套金额超过500元、同一批次采购总价超过2000元),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按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软件等。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验收、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无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购置、建造、调入及受赠的国有资产,都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明确使用部门(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后勤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部门,统一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学校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编制报表和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租赁(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及具体处置工作;

(五)负责资产购建、验收等日常管理;

(六)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七)负责物资供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论证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拟定集中采购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定期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根据学校资产性质和用途确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登记与维护,以及文物及陈列品、公务用车等固定资产管理;

(二)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标识系统及文创产品等资产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等管理;

(四)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核算及总、分类账目管理,负责流动资产;

(五)教务处:负责学校各级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等著作权以及全校实训室设备设施等资产管理;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校园消防、安防、安保设备设施等资产;

(七)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图书资料(含纸质、电子版等)、信息化设备设施等资产;

(八)后勤资产处:负责在建工程、房屋及构筑物、除公务用车外的交通工具、校园植物等资产;

(九)通识教育学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等资产。

资产归口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职责边界不明确的,可通过协商确定管理主体。协商未果的,提请校领导指定或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管理部门进行职责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对资产进行归口管理。管理部门合并或分立的,由职责承接部门负责资产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门(以下统称“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本单位资产主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维护、清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购论证、验收、入库、维修、处置等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共享共用,提升使用效益;

(五)接受学校后勤资产处及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检查,按规定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六)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重大事项和急需急用资产的调配工作。

第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须建立“单位资产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三级资产使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职责。

(一)单位资产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共同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将登记、保管、领用、借用、调拨、维护、检查、清查盘点等责任落实到人,督促资产交接,防止资产流失。

(二)资产管理员:各资产使用单位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资产的使用保管,组织年度资产盘点,配合学校资产清查、上报。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三)资产使用人:须严格遵守资产管理规定及技术、安全规范,防止资产毁损、丢失或非法处置。岗位变动、调出或退休时,由本人或相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变动、调出或离职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为了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或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坚持“依规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全校统筹、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无法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并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配置标准,无配置标准的,须加强论证,从严控制,科学合理配置。

第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在充分利用现有资产、防止积压闲置的前提下,按照“实用、够用”的原则提出配置计划。对闲置或低效率运转的资产,须主动配合调剂共享,并按规定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须在项目需求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论证,科学编制资产配置规划或计划。配置计划与执行程序与学校预算和经费审批程序保持一致。配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变更和追加;确因上级收支预算及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和追加的,须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验收

第二十条 资产交付使用前,应及时组织验收,建立健全验收手续和记录。验收方式分为使用部门验收和学校验收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的,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

(一)低值易耗品(非固定资产的物资);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材料、元件、试剂等非固定资产的;

(三)验收由部门或科研项目组牵头,明确2名及以上验收人员,做好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的,由学校组织验收:

(一)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二)验收由使用部门、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技术专家等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金额50万及以上的,需求部门、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验收;项目总金额100万及以上的,需求部门、资产统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参与验收。有监理的项目,监理须参与验收。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学校统筹使用,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须加强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提升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须符合国家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开展可行性论证,实现保值增值。上述行为须履行事前报批程序,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后勤资产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部门整合、撤并或职能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资产交接。需要进行资产变动的,由转出部门按程序报批。人员退休、离职、岗位调整必须将所使用的资产移交,方可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条 处置资产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由后勤资产处按市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流程执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流程:

(一)资产使用单位汇总符合处置条件的资产,向后勤资产处提交书面处置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后勤资产处对处置清单进行清查复核,确认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三)经学校审定同意后,由后勤资产处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提请处置申请;

(四)收到市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后勤资产处组织实施处置,并办理资产账务核减;

(五)处置费用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六)处置完成后,后勤资产处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低效运转、闲置资产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自主审批: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资产(含多宗)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1.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处置;

2.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资产(含多宗)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3.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资产转让、置换等,须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评估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收益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规定,实施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妥善解决好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产权纠纷处理遵循“内部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按属地管理或层级管理原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流程。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出租;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资产出售、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学校合并、分立、清算;

(六)学校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资产评估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各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学校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各类资产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调剂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应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四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每学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对账。后勤资产处每年对各单位资产进行抽查盘点,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四十九条 后勤资产处根据资产卡账及时打印资产标签,各使用单位在标签打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资产标签张贴,确保资产标识完整。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管理流程,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存在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如下:

(一)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规定折旧后计算赔偿金额;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购置价格的10%赔偿;保值类贵重资产,按购置价格100%赔偿。

(二)单位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由后勤资产处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确定赔偿金额。

(三)因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和丢失,经过鉴定或证实,依据有关规定,可不赔偿。

1.资产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残损、缺陷、老化等),造成正常使用中的损坏的;

2.不可预见因素(如停电、停水、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意外损坏、损失的;

3.已采取了保护措施仍无法避免的霉变、锈蚀等自然损耗的;

4.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但仍发生的被盗、被抢的;

5.2000元以下低值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后损坏或丢失的;

6.送外维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由送修人员负责追赔,追赔不成的按程序认定责任;

7.野外使用中因不可预见性因素造成损坏的;

8.经专家鉴定可以免于赔偿的其他情形。

(四)因责任事故损坏、丢失且涉及多人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学校集体研究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眉职委〔2024〕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