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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增强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升学校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推动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重要载体,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研成果推广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平台是指依托学校设立的各级各类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智库、哲社重点研究基地等。具体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以及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科研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负责科研平台的申报、遴选、推荐、评价、调整和撤销等管理工作以及科技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对接等工作。
第五条 科研平台依托的二级学院(部门)是建设和运行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各层次科研平台。落实科研平台建设所需要的场地、仪器设备、人员配备。负责科研平台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确保平台高效、安全、有效运行。负责督促科研团队按期保质完成相应科研任务,配合做好科研平台的建设、检查、评估、验收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平台建设运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科研平台的管理与运行。负责制定科研平台科研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科研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平台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提升科研平台学术影响,促进合作开放与资源共享,增强科研平台的社会服务能力。负责完成科研平台的检查、评估、验收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科研平台设立条件
(一)面向国家、地区、行业经济发展重大实际需求或学科发展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校内未建立同类科研平台且与现有科研平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不重复。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原则上不交叉聘任。
(三)有明确的预期科研成果产出,有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和健全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校批建科研平台的批准程序为:
(一)根据科研平台申报通知,平台依托学院(部门)按申报要求组织撰写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科技处。
(二)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议。审议通过后,校级平台由学校予以批准建设,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推荐至主管部门评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平台一般应挂靠在平台负责人所属二级学院(部门)。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平台,按相关规定管理;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学校建立省市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分中心(所、室),纳入院级科研平台管理,并按分中心(所、室)设置协议接受上级管理;由学校和校外单位联合成立的科研平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平台经费分为上级资助经费、学院配套资助经费。学院配套资助经费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无明确文件规定的,学校按照如下表标准拨付配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平台运行经费和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等。其中平台运行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平台年度经费除开放课题资助经费外实行零基预算。校级科研平台课题只能面向校内开放,市级以上科研平台每年可设置一定数量的开放科研课题,面向校内外开放,平台根据课题评审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标准由平台自行制定。
表一:科研平台配套资助经费标准
平台类别 | 自然科学类平台 (万元/年) | 人文社科类平台 (万元/年) |
校级 | 8 | 5 |
市厅级 | 15 | 10 |
省部级 | 30 | 20 |
国家级 | 60 | 40 |
第十一条 平台项目按照“前项不结,后项不立”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在同一级平台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参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十二条 平台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发布项目申报指南,5月10日前完成立项评审,并将拟立项名单报送科技处,科技处汇总各平台拟立项项目,报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各平台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注重项目质量,严格控制立项数量,每个平台每年度立项项目中,原则上不超过20项(与市级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平台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确需延期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平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及专项委托项目,原则上不设立自筹经费项目(与市级及以上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的除外),专项委托项目由科技处统筹。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额度为0.8万—2.0万元/项,人文社科类项目为0.3万—1.0万元/项。经费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科研平台负责对项目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科研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平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平台固定人员,凡涉及平台研究工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平台名称。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时,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向相应平台提交结题材料,由平台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履行验收程序的项目,平台应督促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项处理,收回结余经费,并取消两年内申报学校科研平台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平台应按规定做好立项、结题、项目调整等材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审核。
第二十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期为三年。实行年度考核与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五章 平台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主要对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平台日常运行考核指标及考核要求见下表二。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以年度计划任务书为准。年度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需完成整改且整改合格后再下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表二:平台日常运行考核指标及考核要求
指标类型 | 指标内容 | 考核要求 |
组织机构 | 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 完善 |
队伍建设 | 负责人与学术带头人 | 完善 |
制度完善 | 管理文件是否完善 | 完善 |
日常工作 | 每年举办管理工作会议 | >=2次 |
每年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 >=1次 | |
每年举办学术研讨会 | >=1次 | |
开放课题立项(结题)评审会 | >=1次 |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校级科研平台,可直接认定为年度考核合格:
(一)平台成功申报为上一级科技创新平台;
(二)平台团队成员(必须为我校教师)主持完成下列任务之一:
1.自然科学类平台年度纵向研究经费到账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平台年度纵向研究经费到账10万元及以上;
2.自然科学类平台年度横向经费到账6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平台年度横向经费到账20万元及以上;
3.科研项目、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年度到账经费150万元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周期考核。市级及以上平台,按与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进行考核,主管部门无具体考核指标的,参照校级科研平台进行考核。校级科研平台,主要考核任务完成度和成果成效,任务完成度为50分,按任务完成数量比例赋分,成果成效按积分计分,积分规则见下表三和表四。周期考核分数按自然科学类平台和人文社科类平台不同类别进行排名,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平台总数的1/3,周期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平台,约谈平台负责人,调整平台依托学院或撤销平台。
表三:自然科学类平台成效考核指标及积分规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积分标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市级以上项目 | 立项国家级项目20分/项,省部级项目8分/项,市厅级项目4分/项;结题国家级项目10分/项,省部级项目4分/项,市厅级项目2分/项; |
论文著作 | SCI 3分/篇,核心期刊2分/篇;著作4分/部,参与著作1分/部。 | |
发明专利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分/项。 | |
成果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50分/项,二等奖40分/项,三等奖30分/项;省部级:一等奖30分/项,二等奖20分/项,三等奖10分/项;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5分/项,三等奖3分/项。 | |
成果转化 | 到账经费每1万元计1分 | |
标准 | 国家级标准20分/项,行业、地方标准3分/项。 | |
新增研究团队 | 国家级研究团队20分/个,省级团队10分/个。 | |
开放交流 | 开放交流 | 主办、协办科普活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研讨会、学术交流3分/次;企业应用证明2分/份。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人才培养 | 指导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并获省级以上奖励,1分/人。 |
社会任职 | 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担任理事和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1分/人。 | |
团队建设 | 平台研究成员职称晋升,2分/人。 |
表四:人文社科类平台成效考核指标及积分规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积分标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市级以上项目 | 立项国家级项目20分/项,省部级项目8分/项,市厅级项目4分/项;结题国家级项目10分/项,省部级项目4分/项,市厅级项目2分/项; |
论文著作 | 南大核心3分/篇,北大核心期刊2分/篇;著作4分/部,参与著作1分/部。 | |
研究报告 | 领导签批:国家级领导签批50分/篇,省部级领导签批20分/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8分/篇。 部门采用:国务院各部委采用20分/篇,省直属部门采用10分/篇,市直属部门采用3分/篇。 | |
成果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50分/项,二等奖40分/项,三等奖30分/项;省部级:一等奖30分/项,二等奖20分/项,三等奖10分/项;市厅级: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5分/项,三等奖3分/项。 | |
咨询培训 | 到账经费每1万元计1分 | |
新增研究团队 | 国家级研究团队20分/个,省级团队10分/个。 | |
开放交流 | 开放交流 | 主办、协办科普活动,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研讨会、学术交流3分/次;企业应用证明2分/份。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人才培养 | 指导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并获省级以上奖励,1分/人。 |
社会任职 | 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担任理事和常务理事及以上职务,1分/人。 | |
团队建设 | 平台研究成员职称晋升,2分/人。 |
(一)项目和成果只能计算一次,不得在多个平台重复计算。
(二)学校或科研平台非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或成果,平台排名第二按照50%计算,第三按照40%计算,第四按照30%计算,第五按照20%计算。
第六章 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缺乏科研活力和管理不善,很少开展科研活动,科研成果较少,长期申请不到科研课题,争取不到科研经费,无法持续、健康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平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予以撤销,科研平台撤销报学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眉职委〔2024〕10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