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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获得的项目经费。凡以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部门)、科研平台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一)科技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考评;负责会同财务处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负责科技计划、科研合同管理和技术市场登记等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做好与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编制并审核;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预算调整、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政策宣讲、培训、咨询,横向科技开发等项目增值税减免,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财务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检查与审计等;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三)组织人事部:核定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承担相应的人事管理责任。
(四)后勤资产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并负责所购设备的监管,承担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五)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根据上级和学校的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科研经费进行专项审计;负责对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对涉嫌违纪的科研经费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条 二级单位(部门)及科研平台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负责审核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进度开展;负责优化配置资源,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计划书(或合同)要求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及配套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不同科研阶段和成果形态给予差异化支持,经费资助与配套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形式。前补助项目,对于本校在岗的教职工且署名单位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给予经费配套与资助;后补助项目,对于本校在岗的教职工且署名单位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所取得的重要科技成果,学校给予一定的后补助经费,后补助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和组织验收评价。
一、前补助项目经费配套与资助的标准为
(一)对立项的市(厅)级及以上项目,有到校研究经费的,在限定标准内按1:1比例配套项目研究资金(项目到校总资金减项目外协/外拨资金)。具体限定标准为:
1.国家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60万元;国家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30万元;
2.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3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15万元;
3.市(厅)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3万元;市(厅)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配套经费不高于1.5万元。
(二)对立项的厅级及以上项目(第一单位署名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无到校研究经费的,学校资助一定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其具体资助标准为:
1.国家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30万元;国家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15万元;
2.省(部)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10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5万元;
3.厅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1.0万元;厅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经费不高于0.6万元。
(三)对已申报立项的市(厅)级及以上项目,上级对配套资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当有到校经费的研究项目配套资助低于无到校经费的研究项目资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市(校)级科研平台立项的项目,经费资助及资助标准由所在科研平台负责,学校不配套经费。
(五)对于学校确定的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科研基金项目、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金项目,其资助标准视项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六)用于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及以上奖励的成果鉴定,经学校审批同意,资助不超过8万元/项,用于成果查新、专家鉴定、会议费等,实报实销。
二、后补助项目经费资助的标准为:
(一)署名有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资助100万元/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资助30万元/项。
(二)署名有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资助80万元/项、5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获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的行业协会科技奖励(参照当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社会科技奖励目录),仅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成果,奖励等级对应省科学技术奖降一级进行奖励;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成果,分别资助15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
(三)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万元/件。职务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10万元/项,获得省专利奖的,资助5万元/项。
(四)署名有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国家领导批示,资助15万元/件;正省部级领导批示,资助10万元/件;副省部级领导批示,资助5万元/件;正厅级领导批示,资助1万元/件。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的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含预算制和包干制两种。项目支出实行包干制的,经费管理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
实施预算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预算包含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自然科学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及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人文社科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自然科学类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人文社科类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科研辅助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等的劳务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
(二)间接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和科研绩效支出等。其中,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间接费用可以全部用于科研绩效支出。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
(一)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合同对经费预算有约定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委托合同对经费预算没有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立项审批表中明确,本着经费使用与项目研究相关性的原则,其预算科目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业务接待费、其他费用。
1.业务费:自然科学类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人文社科类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用于项目研究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等的劳务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
3.设备费:自然科学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及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人文社科类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业务接待费:指因项目研究而产生的接待费(包括接待住宿和用餐)、工作餐费。其报销标准参照公务接待经费标准执行。业务接待费预算不超过到账经费的10%。
5.其他费用:除上述科目外,与项目研究相关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含前补助、后补助)经费预算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预算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项目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书、合同等使用经费,若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
1.不在学校权限内的项目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按照程序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在学校权限内的项目预算调整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或科研平台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财务处执行。
业务费、劳务费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财务处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有预算约定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财务处执行;项目合同无预算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财务处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预算科目及开支范围执行,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骗取科研项目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协(外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外协(外拨),是指在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校外法人单位进行协作完成而划拨给对方单位的费用。
(一)科研项目的外协(外拨)经费必须在任务书或合同中预算,经费外协(外拨)要严格审核合作单位的法人资格。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书为依据进行外协(外拨)。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协(外拨)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数量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外协(外拨)经费的,原则上不允许项目经费外协(外拨)。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外协(外拨)的,需项目负责人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签订经费外协(外拨)补充协议后依据补充协议进行外协(外拨)。项目负责人对外协(外拨)科研项目经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
(一)横向项目劳务费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纵向项目劳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能发放给项目组成员中有薪资收入的人员。劳务费支出范围及额度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执行。
(二)纵向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四川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横向科研项目聘用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四)劳务费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五)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连续2个月及以上向参与人员发放报酬的,可参照教职工工资扣税方式进行发放,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绩效支出管理
(一)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对象需参与项目实际工作,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做出了具体贡献。发放的对象以任务书、合同书或者原始申报书列明的项目组成员为准;未明确项目组成员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成员确定。
(二)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统筹发放。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税收按照在岗人员工资薪酬适用税率扣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设施耗材管理。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科研用途所需要货物设施耗材及服务,不包括用于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用途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与服务。
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特点采用市场购买、网络购买等方式自主直接购买;
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各二级单位(部门或项目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自行选择采用议价、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工程除外)等方式采购,采购项目评审小组需三人以上单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单一来源除外),采购活动过程资料完善且归档保存;
单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以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含货物、服务、工程)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采购。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属于国家管控类化学品或其他特殊货物等的采购流程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严禁规避监管私自购买。
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列明需要购置、装配交付对方的资产外,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图书(单册(套)金额超500元或同一批次金额超2000元)、1000元及以上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须在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入库登记。物资(耗材、辅助材料等)及1000元以下的设备由各科研项目组自行建立台账登记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到期不能结题或被终止的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支出及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执行,横向科研项目支出及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校级科研项目到期后结余经费退还学校。科研项目因到期不能结题或合同纠纷引起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诉讼代理等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类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涉及到的税费在项目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结项后剩余经费可以结转作为后续研究支出,结转支出最长时限不超过1年;后补助项目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可按年度结转,直至经费全部用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眉职委〔2024〕8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