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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成立认定机构:
(一)学校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团委书记及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
(二)系(部)成立初核工作小组。系(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管理人员、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核实工作。
(三)班级成立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工作。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一般在新生进校后进行。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程度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次,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生活费520元及以下;
(二)困难:家庭人均月生活费420元及以下;
(三)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生活费320元及以下。
第六条 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重点关注烈士和优抚家庭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困难的学生,着重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没有寄送《调查表》而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本校网站“学生处下载专区”下载。
(二)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分别到家庭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民政机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调查表》一并提交给评议小组。
(四)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进行民主评议,逐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及等次,在本班级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部)初核工作小组。
(五)系(部)初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次在本系(部)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系(部)初核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系(部)初核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各系(部)初核工作小组按照《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八)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时,可凭相关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再申请较高档次的经济困难认定。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初核小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可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设立三个等次,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综合评比名列前茅。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和系(部)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系(部)推荐名额。
第十三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具备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的,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表》和《调查表》;
(二)各系(部)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向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初审名册及申请材料;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将审定名单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审核;
(七)张榜公布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学校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助学金适用对象为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历教育一、二年级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金设立三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8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与国家助学金评定同步进行。根据系(部)的贫困生数据情况下达各系(部)推荐名额。
第十九条 评定程序:
(一)至(五)款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六)张榜公布学校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条 被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同一个学年度内不同时享受学校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和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学生及其家长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拨付到达学校账户后,学校即发放给受助学生;学校助学金评审完成后,学校即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三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学校助学金的,除追回相关经费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获得的助学金在同学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或者举行庆贺宴会,或请客送礼的,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八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