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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属企业管理,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保障校属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属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属企业,是指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即眉山双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馨公司)、以及双馨公司代表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等(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校属企业应当依托学校专业资源,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强化科学管理,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学校专业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校属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管理体制,防范投资经营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属企业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学校党委加强对校属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企业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来,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作用,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第六条 双馨公司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唯一主体,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等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学校对校属企业实行“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双馨公司——下属企业”的分级管理模式,推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决策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属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改革方案与规章制度制定、产权变更、重要资产处置、大额对外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校授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属企业监管、指导,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学校决策程序,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请示报告校属企业重大事项;
(二)提出校属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
(三)审议校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等方案;
(四)审议30万元(含)以上资金的投资、融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收购等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
(五)审议校属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
(六)对学校资产用途进行界定,将经营性资产按相关规定交由双馨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条 双馨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组织、领导和协调等;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双馨公司作为学校的一级企业,依法对下属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通过推荐和委派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制定或参与制定下属企业章程等方式,参与下属企业重大决策,维护学校国有资本权益。
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十二条 学校增设新的全资公司,须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鼓励教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可设立参股公司,由双馨公司或其委托的全资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相关股权。
第十三条 校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变更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销
(一)属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双馨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
1.连续三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难以持续经营的;
2.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学校基于校企整体发展决定停办的;
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二)校属企业的注销,由双馨公司提出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后实施。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校属企业产权归学校所有,接受学校的监督与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六条 校属企业财务活动在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独立开展,应严格遵守财经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七条 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履行经营与廉政职责。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中途离任的,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总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 学校参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双馨公司应依据出资协议和章程约定,行使重大事项管理权,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的股权,由双馨公司统一管理,具备条件时要及时退出;持股时间超过5年的,应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中专项说明。
第六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负责人原则上由学校在编职工担任,也可根据市场化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高水平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
第二十二条 校属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其聘用、辞退和薪资及岗位调配,由校属企业依法自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属企业工作的学校在编职工,在校属企业工作期间,学校保留其档案工资与事业编制身份。
第二十四条 校属企业可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
第二十五条 校属企业工资总额应与经济效益、上缴利润及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挂钩。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双馨公司在廉政风险防控方面接受学校纪委监督。双馨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属企业监督体系,校属企业应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双馨公司实施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双馨公司对下属企业进行相应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初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次年初实施上年度考核,校属企业负责人奖励性绩效与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八条 校属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学校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