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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及收费信息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10-23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作为采购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学校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促进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工作、履行职责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使用科研经费、工会经费进行的采购,执行学校科研管理、工会管理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使用在校学生书本费等大额代收代管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教材、教辅资料和作业(练习)本等大宗物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务、资产、法制、纪检、审计和采购需求等相关部门(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完善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采购工作。

第五条 属于政府采购挂网项目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属于学校自行采购挂网项目的信息应当在学校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章 采购项目与采购方式

第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批准的财政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行版)》执行。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申报实施计划备案执行。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执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竞争性磋商,(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七)框架协议,(八)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限额标准应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自行采购项目。

自行采购项目包括统一采购和部门采购。

统一采购是以学校为主体,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部门采购是以学校各部门(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采购。

自行采购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工程除外)、单一来源等。其中,10万以上、30万以下急需等突发的特殊采购,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应急采购的,可以采用竞价、议价、比选、商谈等简便高效的采购方式。

严格按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 采购决策机制、归口管理部门与部门(单位)的

职能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事前审批按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规则和相关财务审批流程执行。

应对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稳定、洪水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等处置临时性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任务急需的应急采购,可由有关需求部门口头向采购归口部门申请、采购分管领导和业务分管领导现场决定,并及时报告主要领导,事后再按照决策程序及时后补完善有关会议决定或者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根据具体工作需要,按年度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实施计划,按程序经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政府采购和5万元以上的统一采购项目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5万元以下的部门采购项目,经采购需求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各需求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或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的项目,应当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

第十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

(一)负责学校采购过程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二)负责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行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申报,并按照市财政采购监管机构批准的备案计划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负责组织会议,按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挂网项目的采购方式、社会代理机构等事宜,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各需求部门采购项目的备案管理和咨询指导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需要的应急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建设等需求,负责审核和统计学校年度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并提交至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接收年度采购计划,履行后续预算程序,经学校审定同意,报市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承担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和经费支出责任。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开展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并承担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和审计部门应对学校采购活动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和审计职责。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理采购中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四章 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的相互衔接,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里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代理机构,作为学校本年度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分批次组织学校有关需求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召开会议确定每个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

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行版)》规定,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依法依规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不得选择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需求部门制定采购需求,应当对采购标的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做好项目采购资金预算。

采购需求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等规范标准,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政府采购工程、分散采购以及预算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须聘请专家进行项目需求论证,并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项目需求。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并按照审批程序报学校确认。

统一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审批程序报学校确认。采购文件的编制参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范本》,根据项目特点按要求和规范修改执行。

部门采购项目的实施文件由需求部门负责编制,并报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采购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第十九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委派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的,应当向代理机构出具采购人授权书。项目开标评审,采购人评审代表和监督人员原则上由有关需求部门选派人员参加,被选派的学校人员均有义务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邀请供应商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议依法依规决定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选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自行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参照政府采购时限要求在学校官网上进行项目公示。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学校自行采购参照执行。

需求部门追加签订补充合同的,追加的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经需求部门分管副校长和采购归口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追加的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严格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开评标工作的通知》(眉财采〔2021〕12号)文件规范执行。

自行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参照政府采购项目的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结果,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自采购结果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自行采购的采购结果参照政府采购公告时限,在学校官网上公告。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各需求部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5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如涉及安全、保密、时效、质保、知识产权等需要签订合同。

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投标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各自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平台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需求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

履约验收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内容完整规范的验收书;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有关需求部门在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采购验收合格后,凭发票、验收单、合同等资料按学校相关流程审批,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时间进度支付项目款项,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入库转固。

第二十六条 变更采购方式。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眉财采〔2024〕10号)执行。

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变更参照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的质疑和投诉,学校部门采购的质疑和投诉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学校自行采购参照该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自行采购执行程序。

(一)统一采购执行程序

1.采购需求部门需向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编制文件涉及的采购项目需求(含详细技术参数、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评分细则、合同主要条款、需求论证、可行性论证报告、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立项文件等),按要求核准后的纸质文件经需求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确认。

2.单项或批量预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统一采购项目采用竞价、议价、比选等方式采购。由采购归口部门负责编制实施文件,在学校官网上公开公告项目信息,并组织采购小组人员三人以上实施,供应商至少三选一,做好过程记录。成交后发布结果公告。采购活动结束后完善项目资料归档。

3.单项或批量预算10万元以上的统一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工程除外)等方式采购。由采购归口部门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项目评审小组三人以上单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单一来源除外)。采购活动结束后,负责完善项目资料归档。

4.采购归口部门负责将经送审后10万元以上统一采购项目邀请公告,在学校官网上公开发布,并组织开标、评审,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5.采购归口部门起草并报审合同、组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部门采购执行程序

1.采购需求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将拟采购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标的及要求、联系人、电话等。

2.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门采购项目采用竞价、议价、比选、网络采购等方式采购。由需求部门编制采购实施文件,自行组织采购小组人员三人以上实施,供应商至少三选一,并做好过程记录。采购活动结束后,负责完善项目资料归档。

3.单项或批量预算1万以下的部门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供应商直接购买。

4.需求部门起草并报审合同,组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档案管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需求部门应当派专人负责全面妥善保存项目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毁损。政府采购、统一采购档案资料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整理,1万元以上的部门采购档案资料由采购需求部门负责整理,前述采购项目资料按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和保存。

第五章 采购利益冲突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需求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沟通协调,协同完成采购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依法依规追究违反回避制度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参与和承担采购项目整体设计、需求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与项目采购的回避制度,依法取缔违反回避制度的供应商取得的中标或成交资格,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委托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在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内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代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采购工作监管

第三十四条 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川府发〔2018〕14号),加强政府采购和学校自行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管。

第三十五条 贯彻执行眉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采购人政府采购的权利、义务、责任清单的通知》(眉财采〔2021〕8号)和《眉山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文件规定,正确行使采购人权利,切实履行采购人义务,依法追究违法违规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的采购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采购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的非法干预、插手、暗示、明示和命令。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是学校采购活动的基本规定,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政策制度为准;上级部门政策制度有变化的,从其变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竞价:指采购小组发布需求,由三家以上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公开竞价,最终由报价最低的合格供应商成交。议价:指采购小组与三家以上供应商通过价格磋商和条件协商,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比选:指采购小组对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技术方案、商务资质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商谈:指采购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面对面协商,主要就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合同细节等条款进行深入沟通和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眉职委〔2024〕82号和其他有关采购的临时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