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财务及收费信息

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10-23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1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手册》(川教〔2016〕5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1〕14号)、《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明确眉山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眉财评审〔2024〕33号)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类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的改建、扩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校园规划编制、基建项目重大使用功能调整及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法人责任制度。后勤资产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相关服务、施工采购工作,基建项目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协调竣工结算与决算等工作;发展改革处负责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与基建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筹措与预算、财务核算管理;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核查“三重一大”制度、基本建设程序及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查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须根据校园规划、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上级明确要求和规定、学校基础及公共设施陈旧破损程度、更新提升的迫切性等提出。

第七条 基建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各部门在编制次年预算时,提出本部门次年计划实施的基建项目,填报基建项目申请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1.涉及资金投入的内容由财务处审核;

2.涉及教学设备配置及实训室建设的内容由教务处审核;

3.涉及科研方面的内容由科技处审核;

4.涉及网络信息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图文信息中心审核;

5.涉及水电气改造、房屋结构、道路、绿化的内容由后勤资产处审核;

经各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将基建项目年度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但因实际需要实施的基建项目审批。

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资金(包括各级预算内投资、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贷款)的基建项目,由发展改革处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必要性方面的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使用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由各需求部门提出并填报基建项目申请书,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按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规则和相关财务审批流程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基建项目须严格按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报建程序,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做到依规、合法、规范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基建项目需求部门组建建设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负责基建项目施工组织与管理,并代表学校负责与协调下列工作:

1.基建项目开工前,组织做好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做好地面附着物的迁移、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

2.基建项目开工前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

3.做好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工程验收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制度。

4.监督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抽查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5.负责基建项目设计变更、洽商等工作。

6.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认真履行有关职责要求,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参与项目建设的各责任主体,须依据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建设工作终身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备案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向政府各主管部门申报、招标、施工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既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十五条 严格管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审批。项目变更涉及的费用调增(减),须以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出具的造价分析结果为依据;根据单项变更费用调增(减)额度,对照《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事规则》《学校党委会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财务审批流程执行,确保变更审批合规。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监理。3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需委托监理,30万元以下的技术复杂、安全风险较高的基建项目经后勤资产处和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监理。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与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对监理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达到标准及要求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也要监督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质量检验。严禁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在装修和改扩建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部门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组织结构鉴定并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企业应对学校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景观、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破坏或迁移。确需对相关设施进行调整的,施工企业须先向后勤资产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须及时按原有标准恢复,相关修复费用由施工责任方全额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规定,按工程类型分类落实验收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须先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开展工程验收工作。验收组须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及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确保验收结论客观合规。

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需求单位与后勤资产处共同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学校要求开展验收。

第二十二条 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有合同约定的基建项目,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须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前期审批,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送监理单位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由财务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维修改造项目按合同约定拨付,无合同约定的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由后勤资产处牵头、财务处配合,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按照相关审计办法、审计条例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参与并开展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承担结算审计任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监管,自觉接受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重点基建投资项目要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稽察。在监督和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眉职委〔2023〕78号)同时废止。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随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集体研究后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