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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四川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和中职学生按照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完成学业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作为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手段;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实习组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副校级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组织人事部、教学单位统筹做好本校学生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教务处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实习工作,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组织人事部负责实习管理人员薪酬保障,教学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具体实习工作。
第五条 教学单位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眉山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成员单位、产教融合型企业或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教学单位在确定新增集中安排的实习单位前,应当实 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 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劳动报酬、实习指导和管理情况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校企双方应就学生实习工作签订专门的校企合作协议。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前将《实习单位书面评估报告》及《实习单位名单》报送教务处。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教学单位应建立学生实习单位信息库,并每年对实习单位进行走访交流和考察评估。根据学生实习效果、师生实习反馈、实习过程管理等情况对实习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调整实习单位信息库。
第七条 教学单位应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交流,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立足学校、实习学生及实习单位三方实际,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做好学生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充分认识实习的必要性和价值意义,做好实习制度学习、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醒工作。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应当联合建立校企“双导师”,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对集中统一组织的实习,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须安排实习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和管理;对自主实习的学生,教学单位指定实习指导教师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与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八条 教学单位安排岗位实习,应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和教学实训按照专业实习、实训方案进行管理,由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安排人员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家长)沟通确认,并对实习单位进行了解核实,经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实习单位接收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认识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 2 周;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安排学生仅从事简单重复劳动。学校支持鼓励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订单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和教学单位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全过程进行监管,同时可用微信、QQ、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等信息化平台作为辅助沟通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将认识实习(校外集中实训)、岗位实习情况在工作开展前2周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教学单位、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 III 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教务处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按照规定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上报情况,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协助政府及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实习单位及职业学校应迅速派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配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学单位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学单位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每日检查、做好记录,并向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到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安排学生统一住宿,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教学单位备案后方可办理。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安排实习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单位专门人员对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出行等方面进行管理。
教学单位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须事先经教务处同意,按程序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位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教学单位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在专业实习方案中予以明确,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结果要纳入学业评价,记入学籍档案,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 违规情节严重的,经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教学单位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其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化解学生心理负担,避免引发次生问题导致恶性事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在学生实习结束后的两周内将实习资料审核、收缴、存档,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九)告家长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 教学单位要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职责,在专业实习方案中明确指导教师、辅导员、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安全职责。教学单位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实习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实习培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教学单位要鼓励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条 教务处、教学单位应当按学校规定为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和工作人员计算相应工作量,对实习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总结、表彰,形成典型案例并在全校交流推广。组织人事部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一条 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要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守实习管理“十个严禁”红线:
(一)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二)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三)严禁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 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四)严禁强制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五)严禁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六)严禁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七)严禁安排、接收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八)严禁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九)严禁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十)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三十二条 教学单位每月开展岗位实习专项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全专业、全体指导教师、辅导员、全体实习学生。教务处通过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定期检查并通报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实习学生与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并考评,要及时、认真做好实习总结。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质量分析、经验体会、存在问题、解决措施、意见建议等,并将实习工作总结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教学单位,由学校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或者违反“十个严禁”的,予以通报,在年度考核或者学期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在招生计划、专业申报、重大项目申报、招生资格等方面给予限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