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31 【 打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川财教〔2024〕1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学生,下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5年;
7.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8.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9.连续两学期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学习年限: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第5年;
8.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9.连续两学期无补考,至少1次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10.有其他突出的事迹表现。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人必须符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申请人须在当前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和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22类特殊群体要应纳尽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8.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第四章 奖(助)金额标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平均3700元/人·年、三档4900元/人·年、二档3700元/人·年、一档2500元/人·年。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学生申请-班级评议-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学生申请-班级评议-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时间按教育厅统一要求进行。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三级认定、三榜公示”制度。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院(系)或者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者道德品质方面问题的,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助学金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确保学生奖助资金按时、足额、准确发放到位,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