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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潜能和专长,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录取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另一专业,转专业包括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两种类别。学生在第二学年申请转专业,则为降级转专业。新生入学环节和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条 学校依据办学条件、教学资源、学生分布、专业特点和服务地方经济等实际情况,在教学资源充足,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学生意愿,尽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学生自愿申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转专业规定、程序办理转专业事宜。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政治思想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专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休学创业后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五)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的;
(六)休学期满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无法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个学期;
(二)已申请成功转专业者;
(三)未复学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订单培养;招生时已明确限制录取条件或限制转出转入专业;
(五)艺体类与非艺体类不同类别之间或跨学制转专业;特殊类型(免试生、五年一贯制专科阶段)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六)应修课程成绩仍有不合格者;
(七)转专业前曾因违纪违法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
(八)未注册或暂缓注册者;
(九)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七条 获得与转入专业相关竞赛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创业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八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在复学时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审批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如果学生在二年级,原则上转入一年级新专业就读,按一年级新专业缴交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原专业已学习一年后仍无法适应的,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在第二学年开学初申请降级转入一年级符合转专业条件的专业,并按一年级新专业缴交学费。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由教务处协同二级学院根据转专业指标限额择优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二级学院协同实施,在完成相关程序及审核后,由教务处汇总转专业结果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的实施
第十二条 转专业实施程序:
(一)由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同时公布各专业拟接收数量及考试方案,文化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科目根据转入专业专升本考试科目确定,学前教育、健身指导与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烹饪工艺与营养等4个专业由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专业测试;
(二)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填写《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公布;
(三)期末进行转专业考试,由教务处汇总成绩,审核已修课程成绩,按转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转专业名单,成绩和审核结果由教务处在学校主页公示;
(四)转专业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经受理并组织调查后重新审核,若有更新结果,应根据更新结果在教务处网站重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在公示期结束前1天,学生可通过书面申请提出放弃转专业,由教务处受理后审批,重新按考试成绩排名顺延更新公示,公示期不再延长;
(六)教务处将经公示无异议的转专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七)经发文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转专业报到、学费退补等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此后不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八)转出、转入学院做好学生转出或接收工作,将转专业学籍档案材料移交到转入学院;
(九)开学一周内为试读期,试读期内可放弃转专业。试读结束后,不再受理放弃转专业。
第五章 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信网转专业操作。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学号不变,学生证等相关证件由转入学院协助作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后学费按照新专业标准收取。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具体结算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新学期在转入专业二级学院领取教材。
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专业已修读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学生在原专业已修的必修和选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要求相符的情况下,经转入学院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成绩有效;
(二)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要求不相符的,可申请转为公共选修课修读记录,记入学籍档案;
(三)对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的,应予以补修;
(四)除另有规定外,转专业学生必须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一般为正常学制顺延2年)修读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时,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