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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适度规模、规范管理、优化结构、保证质量的原则,稳妥推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是我校响应“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
第六条 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学校发展改革和合作处(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管理制度、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开展国际学生工作,负责为国际学生办理出入境相关手续,负责与外事部门联系,接受外事部门业务指导。
第七条 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是国际学生教学组织实施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和学生的常规教学和常规生活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的招生和宣传工作由发展改革和合作处统筹协调,学生工作部、职业培训部和教务处会同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共同负责国际学生招生工作的计划管理和招生宣传。
第九条 教务处按照趋同管理原则,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安排和教学常规管理及相关教学协调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成绩管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考核和发放。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国际学生课外学习和生活常规管理(含宿舍管理)的协调安排,做好辅导员安排管理、负责国际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管理,指导协助国际学生购买保险、办理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手续,负责国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国际学生纳入自身的工作服务范畴。组织人事部负责为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师资配备;宣传统战部负责国际学生采访机构的准入核查、内容审核、宣发配合等工作,负责对国际学生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审核、把关;教务处和科技处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并加强英文服务界面建设;后勤资产处负责国际学生宿舍内设施的维护维修及定期安全检查,负责国际学生就餐、基本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留学生类别为:专科生。非学历留学生类别为:汉语进修生、短期专业学习进修生、校际交换生。
第十三条 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由教务处及接收国际学生的相关教学单位确定,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并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发展改革和合作处会同学生工作部统筹招生工作,由接收国际学生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对国际学生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具体实施入学考核。考核通过的学历留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学历留学生录取手续由学生工作部办理,来华签证邀请手续由发展改革和合作处办理。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部负责非学历留学生的管理协调工作,包括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审核申请材料、明确非学历留学生的待遇和经费安排、汇总非学历留学生信息、会同组织人事部、教务处确定指导教师和教学安排。发展改革和合作处配合职业培训部办理学生签证邀请手续。
第十五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国际学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护照、JW202),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相应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相应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身心健康状况、个人证照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交由教务处予以注册,纳入国际学生管理。新生存在如下情况的,不予注册,取消入学资格。
(一)录取通知书、个人护照证件、学历证书等入学材料不实,没有获得入校学习所需的学历证书或语言水平达不到入学条件;
(二)所持签证不符合国家关于国际学生入学规定或可能从事与签证类型不相符活动;
(三)不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不能获得健康证明;
(四)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五)拒不购买国家要求的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六)存在其他不适合办理入学手续的情形。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照注册规定到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办理居留许可、保险等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时间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境。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留学生的学籍注册和非学历留学生的校内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参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组织人事部应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对国际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并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制度,对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历留学生按期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发给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国际留学生所在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毕业资格审查结果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职业培训部负责接收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结业资格审核及结业证书的授予。学校统一规定汉语进修生、短期专业学习进修生、校际交换生的结业证书模板和编号方式,由职业培训部制作和发放,发展改革和合作处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校内离校工作由接收国际学生的相关教学单位会同学生工作部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毕业后,需持离校程序表由发展改革和合作处办理出境手续,并于两周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可依法报公安部门处理,并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校团委为国际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平台。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必须购买人身保险,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助国际学生做好人身保险的购买和理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国际学生的住宿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相应学生纳入相应教学单位集中管理,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助管理。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中国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中国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眉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签证或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者,须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前7日,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眉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合法签证或停居留证件。
第三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国际学生可享受国内学生同等校级奖学金。国际学生校级奖学金评定参照《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由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学生工作部复审,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三十七条 在满足相关条件下,鼓励学生申请各级政府奖学金,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部门配合国际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协助国际学生申请,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发放。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相关职能部门和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单位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室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负责人进行追责: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适用国内学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部门不一致的,或者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发展改革和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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